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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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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等原因,从法律上被认定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也会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从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情形。本文将从《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情形及《保险法》中作出的特别规定对保险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进行分析。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优案评析:

河北某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某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1)津01民终714号】

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河北某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承运人,对于涉案货物享有责任保险利益,但不享有与所有权有关的保险利益。而根据涉案保险条款的约定,涉案保险为财产损失保险而不是责任保险。因此,河北某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同时,经纬公司亦未放弃涉案合同项下的权利。综上,河北某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无权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人寿财保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操作建议: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确保对被保险人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以避免合同无效的风险。

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优案评析:

中国太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姜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4)吉01民终7521号】

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属于生死两全险,案涉保险合同条款涉及以被保险人汪某廷死亡为给付身故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案涉保险合同的生效须以被保险人汪某廷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为前提条件。太某长春支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其对前述规定应当十分知晓,2016年3月31日姜某为汪某廷投保时没有经过汪某廷本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2017年6月15日太平洋保险《健康与财务告知说明书》中又不是汪某廷本人签字,不能认定汪某廷本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一审法院认定姜某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2019年5月13日被保险人汪某廷在太某长春支公司办理保全业务,太某长春支公司作出《保险合同贷款授权批单》载明汪某廷授权姜某代其签字。但汪某廷出具的该授权批单仅是针对保险合同贷款作出的授权,而不是对在此之前的生死两全险作出的追认和授权。太某长春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实务操作建议:

在涉及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中,务必确保被保险人的同意和认可,以避免合同无效。

三、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保险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优案评析: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与傅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2020)闽0823民初1733号】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傅某使用虚假的行驶证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违法行为将导致被保险车辆风险无法预测。为非法车辆承保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该类保单所产生的利益也是非法利益,不为法律所保护。综上,某保险公司请求确认涉案保险合同无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实务操作建议: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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