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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的结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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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的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第十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十一条在国家机器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十六条国家的发展计划依照法律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并由国家领导人负责执行。

第十七条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符合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提高人民的身体素质。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环境保护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国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十七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二十八条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第二十九条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一条公民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三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四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五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八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九条公民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四十二条公民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四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四十五条公民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七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四十八条公民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五十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五十一条公民有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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