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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五大创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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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五大创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五大创新

孟凡胜

20**年在中国的立法史上被称为“劳动法”年,*月29

日《劳动合同法》获得十届人大常委会获得十届人大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月30日《就业促进法》得到获

得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月29日《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获得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的通过。下面简要介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劳动争

议解决途径方面的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于20**年*月29日通过,自20**年*月1日起施行。全文包

括四章5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

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附则。和此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规定相比,主要有

以下五个方面的创新:

一、在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上加以扩展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适

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

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

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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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此外,依据该法第52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

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方面的新规定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依据该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

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为60

日。依据1995年*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时效为60日。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时效的中断

和中止。该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

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

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该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

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第27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

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

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拖欠劳动报酬的仲裁时

效不受1年时效的限制。该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

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

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

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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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有利于相关纠纷的及时解决。

三、在劳动争议解决途径方面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

人可以和解或者调解。该法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

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

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

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

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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