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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垄断行为的种类和表象形式

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垄断作不同分类。

(一)依具体组织形式划分

依据经济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将垄断分为短期价格协定、卡特

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

1.短期价格协定:是垄断组织的最简单形式,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

书面形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价格,从而获取高额

利润的垄断形式。这种垄断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2.卡特尔(Cartel):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

在划分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协

议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卡特尔的各成员企业在生产、销售、财务和

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独立。根据协议的内容,可以将卡特尔分为:规

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范围的卡特尔、限定产量的卡特尔、

分配利润的卡特尔等。卡特尔成立时,一般都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

并有成员企业选出委员会,监督协议的执行并保管和使用共同基金,

其主要特点在于比短期价格协定的内容更广,也较为稳定。

3.辛迪加(Syndicat):是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

润,通过签订协议,共同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

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和法律上仍保持独立,但在购销领域已失去

独立地位,所有购销业务均由辛迪加的总办事机构统一办理,参加辛

迪加的企业不再与市场直接发生联系,很难脱离辛迪加的约束,因而

它比卡特尔更集中,更具有稳定性。

4.托拉斯(Trust):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高级形式,通常指生产同类商

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生产到销售

全面合并,而形成的垄断联合。托拉斯的参加者本身虽然是独立的企

业,但在法律上和产销上均失去独立性,由托拉斯董事会集中掌握全

部业务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股权分配利润。

托拉斯组织具有全部联合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功能,因此它是一种比卡

特尔和辛迪加更高级的垄断形式,具有相当的紧密性和稳定性。

5.康采恩(Konzem):是分属于不同部门的企业,以实力最为雄厚的企

业为核心而结成的垄断联合,是一种高级而复杂的垄断组织。这种垄

断组织的参加者并不限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生产部门的企业,生产、服

务、运输、金融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均可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康采恩是

比卡特尔、辛迪加和托拉斯更为高级的垄断组织形式,是工业垄断资

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相融合的产物。

6.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主要指混合联合公司(Conglomerate)、联合

制(Comln.nare)以及包括国际卡特尔、国际辛迪加、国际托拉斯在

内的国际垄断组织等。

(二)依发生的地域划分

依据垄断发生的地域范围,可以将垄断分为国内垄断和国际垄断。

1.国内垄断:是指仅在一国境内发生作用的垄断。传统的反垄断法主

要对国内垄断进行规制,但是随着各国经济的相互融合、经济全球化

不断的发展,跨国公司、多国公司等垄断组织相继产生,原本局限于

一国境内的垄断逐渐威胁到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引起了学者们的关

注。

2.国际垄断:是指在国际范围内的商品、资本、劳务、技术交易过程

中,所形成的超越一国国界的垄断。

(三)依立法的取向划分

依据立法的取向,可以将垄断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

1.合法垄断:是国家为了特定目的,如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宏观经济

协调发展,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经有关反垄断主管机构许可而豁

免的垄断。通常规定于各国反垄断法的除外条款之中,主要有两种情

况:一是对某些特定部门垄断行为的豁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

事业,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铁路等部门;与国计民生有关的

经济部门,如银行和保险业等;某些自然资源开采业,如石油、煤炭

等;国家指定专营行业;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某些重要原材料生产和

关系国家安全的国防科研领域。二是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对某

些垄断行为的豁免。如行使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经反垄断主管机构

许可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等。

2.非法垄断:是指除合法垄断之外,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反垄断法

禁止的垄断。应该注意的是,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之间并没有绝对界

限。合法垄断也有可能发展为非法垄断。例如,上述公用事业属于合

法垄断,而一旦公用企业滥用其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就会

发展为非法垄断。此外,在一定时期被认为是合法垄断的,随着社会

经济形势的变化,也可能被认定为需要适度竞争,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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