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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问答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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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问答

(2023年第1期)

-货品贸易-

问题1:货品贸易外汇收支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

银行应如何在纸质单证上进行签注?

答:为防范反复收付汇,根据《货品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实行细则》(汇发〔2023〕38号附件2)的规定,以信用证、

托收方式结算的,应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并

在审核后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

章,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问题2:特殊监管区域内A类公司的转口贸易和退汇收

入是否需进入待核查账户?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

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告知》(汇发〔2023〕7号)第三条

的规定,为便于银行贸易真实性审核,货品贸易外汇管理分

类等级为A类的公司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

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因此,除法规

另有规定外,特殊监管区域内A类公司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和退汇收入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问题3:B类公司能否凭未加盖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在银

行办理收付汇业务?

答:根据《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2023年第52号)的

规定,“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品贸易外汇管理B类和C类的

公司,海关仍按现行做法为其提供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

明联”,因此,原则上B类公司可以取得纸质报关单收汇、

付汇证明联。如B类公司因客观因素未能取得纸质报关单收

汇、付汇证明联,银行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时,应根据“展

业三原则”确认其交易真实合法。对于进口报关信息,可通

过货品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报关信息核验”模块

查询。

问题4:银行能否为境内区外公司办理主体不一致的一

般贸易收付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品贸易外汇管理

法规有关问题的告知》(汇发〔2023〕38号)和《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

的告知》(汇发〔2023〕3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当按照

“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

务。因此,为便于银行贸易真实性审核,避免反复收付汇,

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境内区外公司应遵循“谁出口谁

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主体一致性原则办理一般贸易收付

汇业务。

问题5: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管理合用问题?

答: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在管理上根据《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印发货品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告知》(汇发

〔2023〕38号)进行管理,但记录在服务贸易项下(交易

编码:221000)。

问题6:审核货品贸易电子单证是否需要签注?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品贸易外汇收支

电子单证审核的告知》(汇发〔2023〕25号)的规定,银行

应采用必要的技术辨认等手段,保证公司提交电子单证的唯

一性,避免同一电子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单证被反复使

用。

-服务贸易-

一、税务备案表

问题1:境内机构在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付汇时提交

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不规范,例如缺少

流水号编码、与规定的格式不符等,银行如何办理相关业

务?

答:银行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以下简

称“40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办理。假如金融机构在办理服

务贸易对外付汇业务时发现《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

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不规范,应告知境内机构按

相关规定开具符合规定的《备案表》,因客观因素无法办理

的,金融机构或境内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问题2:一笔对外付汇包含两种及以上不同性质的付款,

且付汇中存在不需要税务备案的,银行应如何审核《备案

表》?

答:银行应区分交易性质进行真实性审核。同一笔服务

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中,银行仅需审核超过等值5万美元,并

且属于40号公告规定必须办理税务备案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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