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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如何界定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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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如何界定

民间借贷是⾮常普遍的⼀种借贷⾏为,⽽民间借贷的主体包括⾃然⼈、法⼈或者其他⾮法⼈组织。⽽⼀些民间借贷可

能涉及到⾮法集资等违法犯罪⾏为,那么民法典中⾮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怎样界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

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如何界定

民间借贷是⼀种合法的借贷⾏为,⽽⾮法集资是以⾮法占有为⽬的,向不特定公众⼤量募集资⾦,不返还资⾦的

⾏为。简单来说,民间借贷⼀般是⼀对⼀的借款。⾮法集资是⾯向不特定对象开展的。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

适⽤本规定。

第五条⼈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

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案,或者⽴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民法院⽣效判

决认定不构成⾮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以同⼀事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

则,我们将⽆法对司法实践中⼤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然⼈、单位与单

位共同实施)实施的⾮法集资⾏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犯罪主观⽅⾯是故意。当事⼈明知⾃⼰的⾮法集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

在单位进⾏⾮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员、直接责任⼈员和其他责任⼈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

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

⼈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融管理秩序。⾮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股票、债券、彩

票、投资基⾦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

⼈),往往是⼈数众多,涉案⾦额⼤,严重破坏国家⾦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法集资罪列⼊《刑法》第三

章第四节的破坏⾦融管理秩序罪,以确⽴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为。主要是以⾮法发⾏股票、债券、彩票、投资

基⾦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并承诺在⼀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式向出资⼈

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民间借贷是出借⼈和借款⼈之间进⾏的借款⾏为,⽽⽽⾮法集资是以⾮法占有为⽬的,向不

特定公众⼤量募集资⾦,不返还资⾦的⾏为。民间借贷⼀般是⼀对⼀的借款,⾮法集资是⾯向不特定对象开展的。如

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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