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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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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

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一、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切实履行建设工程第一责任人制度的各项职责,对工

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二)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并对违法违

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三)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向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提供真实、

准确、齐全的建设项目相关的原始材料。

四)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

设计、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不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肢

解发包,对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招标,

择优选择队伍,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

合理工期。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不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不签订阴阳合同。对依法分项发包而未指定总包管理的分部分

项工程的质量负总责。对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依法委

托监理。

五)实时办理项目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

合同备案等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含依法分项发包工程)后

方开工扶植。向施工现场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

盖了专用章的施工用图和设想变更等相干设想文件。不要求设

想单位出具下降结构安全性和原材料及构配件质量标准的设想

变更。

六)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违反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降低工程质量。按要求建立材料样品库,并保证工程施工中使

用的材料、构配件与样品一致。(七)单位工程竣工时,在建

筑物明显部位设置仿宋体字凹刻的石质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标牌尺寸不小于

1000mm×800mm,标牌应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

扶植、勘察、设想、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

单位全称及其法人代表、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工

程竣工后,组织勘察、设想、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

进行竣工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经验

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交付使用,并在工程验收合格十

五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八)及时整理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并在竣

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九)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落实质量责

任,对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组织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履行监理单

位职责。

十)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交付使用。

工程使用过程中如发生工程质量投诉,负责查明质量问题及原

因,并组织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及时进行处理;暂时无法落实责

任的,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应

责任。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将接受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我的质量终

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

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想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想使用年限内

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我将为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

问题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

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给予的下列处理和行政处

罚:

一)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职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

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

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四、在以下情况下,我仍将依法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一)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

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

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自愿接受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

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给予

的处理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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