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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二)
问题1:银行如何办理特别纳税调整下的跨国公司利润补
偿外汇收支业务?
答:为便利跨国公司相关业务办理,现就银行审单和申报
方式明确如下:
一是企业按转让定价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
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0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
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核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相关书面文件、
利润调整协议、发票等材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
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按原贸易方式(货物贸易或
服务贸易)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是企业按成本分摊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
行应根据14号文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具有相关权责条
款的分销协议、财务报告及发票等材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
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并按照“与保险
无关的赔偿”申报在“424000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
下。
三是企业按其他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
根据14号文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慎办理相关业务。
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
务,银行在办理时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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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承包工程企业能否将现有境外项目所属境外账户
性质转为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答:可以。根据14号文相关规定,境内承包工程企业可
根据实需,在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到所在地
外汇局办理账户变更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变更收支范围、期限
和限额等,将现有境外项目所属境外账户用作资金集中管理账
户。
问题3:如何理解“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范围?
答:“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是专指财政资金预算内的机
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的所有用汇,根据《财政部关于
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
包括14号文第八十三条中列明的情形。
问题4:哪些外币现钞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根据14号文规定,境内机构按规定收取外币现钞后,
应在银行办理结汇。符合下述三种情况的,可以存入经常项目
外汇账户:(1)按规定已提取但未使用完的经常项下外币现钞,
可以存入原提取外币现钞所使用的外汇账户;(2)司法和行政
执法等机构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为外币现钞的,银
行可根据上述机构的相关文件直接办理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
户手续;(3)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
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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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对于已经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币现钞,境
内机构在办理结汇或划转给其他境内机构时,银行是否需要在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系统申报?
答:不需要。对于按规定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币现
钞,银行应在办理存钞时在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系统申报,
在办理结汇或划转给其他境内机构时,银行无需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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