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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责任制度范本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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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责任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

活动,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

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

机构。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

理。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优化许可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

便捷方式,加强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诊疗许可

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

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第三章执业人员管理

第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取

得兽医执业证书。

第七条执业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

离制度。

第八条执业人员进行诊疗操作前后,应当做好个人防护,确保自身和动物的安全。

第四章诊疗行为规范

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诊疗记录制度,记录诊疗活动的时间、地点、

对象、方法、结果等内容。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废弃物处理制度,按照规定对诊疗过程中产

生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

检查和指导。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

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日常检查和监管。

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

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对动物诊疗机构的投诉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农业农村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

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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