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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涵与杨云华、李华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子女有无诉权、如何救济、能否适用债编第522条?).pdfVIP

李子涵与杨云华、李华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子女有无诉权、如何救济、能否适用债编第522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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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涵与杨云华、李华武案外人

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字号】(2018)粤03民终14827号【审理程序】二审

扩展:子女有无诉权、如何救济、能否适用债编第522条?

法院实务审查要点等

主讲人:王忠

案情介绍

Ø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吕某,系原告母亲

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云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华武(李某父亲)

Ø李某上诉请求:

Ø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Ø2、确认李华武所持有的某6栋605房产的50%产权份额为李某所有,判令李华武协助办理该房屋的

过户手续;(能否提起确认之诉?)

Ø3、判令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异议之诉的主诉请)

Ø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杨云华、李华武承担。

一审法院思路

实为赠与新解释69条2款

依据

Ø2011年10月19日《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

〔2011〕15号

Ø26、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

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

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

决或者调解书。

Ø该条明确:被采取执行强制措施的财产排除另案确权。

案情介绍

Ø一审第一项诉求为请求确认李华武所持有的某6栋605房产的50%产权份额为李某所有,判令李华武协助办理该

房屋的过户手续。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

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与李某本项诉求无关。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据此获得该

财产的性质法理上属于李华武对李某的赠与……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吕某在没有依据《离婚协议》办理产权变更

登记之前,《离婚协议》约定属于李某所有的登记在李华武名下的财产份额,仍属于李华武所有,而不属于李

某所有”的判决理由与判决结果自相矛盾,且没有回应李某此项诉求。从其判决理由可知,李某是可以依据《离

婚协议》要求李华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李某向李华武积极主张过户请求权但因李华武的恶意阻拦而未能实现,

这也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

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是以交易关系为调整对象,是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而本案《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赠与的条款,属于李某法定代理人吕某及李华

武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条款,是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居住等身份关系密切相关的协议,以解除婚姻关

系为前提,从性质土不属于交易行为,属于《离婚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故本案《离婚协议》不可适用合同

法有关赠与的规定。

案情介绍

Ø(续)(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

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物

权?)”即《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协议,对于李华武具有约束力,其应当履行变更产权过户登记,李某的有

关要求李华武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注:儿子无诉权)二、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第二

项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

Ø李某一审第二项诉求为请求判令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一审法院裁判理由是认为涉案

房产登记在李华武名下,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并认为一审法院将涉案房产予以查封、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但一审法院未对本案重点,即没有对李某是否享有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作出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

执行标的”。“民事权益”应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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