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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永玉案: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标准.pdfVIP

钟永玉案: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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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成立的判断标准

——王某与钟某、林某案外人执

行异议纠纷一案(最高民一)

扩展:该案由的诉讼标的?

主讲人:王忠

【案情简介】

判决返还转让款

【前案债权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债务人、前夫】

王某林某【房屋登记人】

申请诉讼保全

申请强制执行→查封林某房屋A

议异行执出提

异议被驳回,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钟某1.确认诉争房产归属于钟某所有;

【房屋占有人】2.停止对讼争房产的执行,并解除

【案外人】查封措施(诉请排序?)

【执行异议之诉案情】

①1972年6月28日登记结婚

②1994年林某购买讼争房产土地使用权,1995建造竣工并入住

③1996年2月份已经建成并入住,1996年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④1996年7月22日签订《离婚协议书》钟

林约定:某县城关和平路的面积一百七十三平方米某

某(尚未办理门牌号码)的房屋归女方及女方所生子女

女所有。但只准居住,不准转卖。

⑤1996年8月7日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同意准予离婚

离婚后,该房产都由钟某占有、使用和收益。

⑥1997年林某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由于购买土地时是用林某的名义购买的,所以办证机

关要求用其名字办理,原本可以将房屋所有权过户到

钟某名下,但一直未去办理。

钟某诉称

1996年7月22日,钟某与林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双

方约定讼争房屋归女方及女方所生子女所有,但只准

居住,不准转卖。办理离婚准许后,林某未及时将诉

争标的变更登记,钟某多次要求未果,过错在林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典215)规具体呢?

定,钟某与林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依法成立,合

法有效,且讼争房产一直由钟某占有、支配、使用,

属钟某合法财产。(物权、还是债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案讼争房产不应列为执行财产。

请求确认:

1.确认诉争房产归属于钟某所有;是物权的基础么?

2.停止对讼争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

王某辩称

一、讼争房产的所有权人为林某,法院对讼争房产采取执行

措施,是正确、合法的。

1.讼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权利人

均登记为林某,因此,讼争房产的物权归林某所有。

2.钟某主张其与林某于1996年达成离婚协议,从1996年至今已近二

十年,讼争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仍是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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