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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课堂名师讲义:国家的管辖权
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以国家主权为依照,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
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详细行使。一般地,各国总是在与其利益有关的人、物、事件方面,主张行使管辖的权利以保护自身利益。因为国家间各个层面的交往和联系,国家间的利益存在日益广泛的关联和重叠。一国为保护其利益而行使管辖权时,往往包括他国的利益及他国由此主张的管辖权,因此管辖权问题成为国际法关注的重要问题。
现实的国际社会实践中,管辖权问题重要包括国家依照自己的法律,对人、物、事件设定及主张其管理处置的权威和措施。从各国国内法实践看,国家管辖权能够从不一样角度进行划分:依照实行管辖权的范围,分为域内管辖和域外管辖;依照管辖对象分为对人管辖、对物管辖和对事管辖;依照国家职能划分为立法管辖、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从程序性质上分为民事程序管辖、刑事程序管辖和行政程序管辖等。
在管辖权方面,国际法尚未形成有关管辖权的详尽明确的法典。一般以为,国内法要求国家实际行使管辖权的形式和范围;而依摄影互尊重主权的标准,国际法设定国家管辖权的可允许程度和彼此接收的相互协调。在国际法研究中,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标准或管辖权类型作如下划分:
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要求。它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以领土为对象,即国家对其领土各个部分及其资源的管辖权利;其二是以领土为范围,强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或事件的管辖权利。
以领土为范围的管辖权,在包括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各国实践和学者见解并不一致,重要有两种:一是行为发生地说,或称主观属地管辖权,指某种行为在一国领土内发生即作为领土内行为,成为属地管辖权的对象。它以行为发生地作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二是成果发生地,或称客观属地管辖权,指凡是某种行为的成果发生在一国领土内,或该行为的后果及于一国的领土,则该行为即视为领土内行为,合用属地管辖标准。它以行为后果发生地作为管辖权的依据。实践中,较多国家程度不一样地兼采二者。
属地管辖权是当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据,除非另有国际法要求,属地管辖权相对于其他管辖权类型被以为具备优越权。同时,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受国际法及国家负担的有关国际义务的限制,如属地管辖权不适合用于领域内依法享受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或外国财产。
2.属人管辖权。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备其国籍的人,具备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除自然人外,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一样程度上还包括具备该国国籍的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取得国籍的特定物。
对具备国籍的人的管辖是属人管辖的最基本和重要的方面。在属人管辖的依据方面,一般又分积极属人管辖和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也称为加害人国籍管辖,它主张由加害行为实行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也称为受害人国籍管辖,它是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
对于通过依法注册或登记而取得国籍的特定物的管辖,能够从两方面了解:一是将此类特定物作为管辖的对象,那么这种管辖一般合用属人管辖权;二是将特定物的空间作为管辖范围,此时的管辖一般类比属地管辖权,但性质不一样。实践中。国际法对于不一样特定物所要求的管辖权规则不尽相同。各国国内法对于属人管辖权范围和程度的要求也有所不一样。
3.保护性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从国际实践看,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1)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组成该国刑法、要求之罪行或按要求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该行为依照行为地的法律同样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
保护性管辖权能够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其二是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来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
4.普遍性管辖权。它是指依照国际法的要求,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无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背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以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灭绝种族、贩卖毒品、贩卖奴隶、种族隔离、实行酷刑、航空器劫持等行为也已被有关的国际条约确定为缔约国合作惩治的罪行。
除有关国家间有尤其协议或国内法有特殊要求以外,国家的普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实践中,许多国家将普遍管辖权引入到国内法中,成为国家行使管辖权的一项标准和重要依据。
司考国际法复习资料:管辖权的冲突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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