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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文山州畜禽规
模养殖管理暂行办法
文山州畜禽规模养殖管理暂行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规范畜禽规模养殖的行为,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提高畜产品的生产能力和质量,
转变畜牧业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畜牧业产业化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化养殖规划、养殖场的设置、建设规范、饲养管理、疫病防
治、调运、养殖污染治理及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于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
牛、羊、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
的动物。
国家和省、州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农户自繁自用的种畜禽除外。
第四条畜禽规模养殖,是指常年存栏能繁母猪50头、商品猪100头、肉牛50头之上、奶(水)
牛5头、肉羊100只之上、奶山羊100只、肉禽2000只之上、蛋禽5000只、肉兔500只之
上的种畜禽场、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关联政策和措
施,扶持畜禽规模养殖的发展,引导其逐步实现畜禽养殖集约化生产、标准化饲养、规范化
管理、产业化运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规划布局、评审、技术指导、运营服务、
疫病防治、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畜禽养殖的管理,定岗、定人,责任到位,建立
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工作机制和督查制度,加强对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章畜禽养殖规划
第七条州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州国民经济和城乡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州畜禽
养殖发展规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州级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发展
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且报州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设立和备案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立具备的条件:
(壹)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当地畜禽养殖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建于规定的非禁养区内;
(三)有和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四)具备为其服务且取得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五)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六)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办理关联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全州范围内已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依法办理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壹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方案,填写《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备案表》。备案申请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壹)养殖场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二)饲养的畜禽品种、数量、来源;
(三)养殖场建设布局(养殖场平面布局图)、区位图、建筑面积;
(四)生产、防疫、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艺及设施设备情况;
(五)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学历、技术职称;
(六)生产管理、卫生防疫措施等。
第四章建设规范
第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地址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壹)应建于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和村庄的下风口,且未被污染和没有发生过疫情的地
方;
(二)距铁路、县级之上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300米之上;
(三)距屠宰厂、其它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
理场所等区域1000米之上;
(四)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道路便利,供电稳定,水源充足;
(五)禁止于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畜禽
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划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壹)坚持科学合理、整齐紧凑,既有利于生产管理,又便于动物防疫的原则,按生活区、生
产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4部分规划布局,管理区、生产区处于上风向,
废弃物处理区处于下风向;
(二)生活区应设于养殖场大门外面的上风向或偏风方向和地势较高的地方,包括运动场、文
化娱乐室、职工宿舍、食堂等和职工生活密切关联的场所、设施;
(三)生产管理区应设立行政和技术办公室、接待室、饲料加工调配车间、饲料储存库、水电
供应设施、杂品従、消毒池、更衣消毒室和洗澡间等;
(四)生产区应设立畜禽圈舍、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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