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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数字法学在近十年来成为一门新兴交叉学科,并取得了蓬勃的发展。数字技术的急速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模式和观念,尤其是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语言大模型技术的出现,以及在此基础上多模态技术的快速迭代,标志着以神经网络算法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技术获得重大突破,并朝着人类未知的领域迈进。
数字技术从早期的自动计算和信息处理技术,经由当代通信技术的赋能形成的全球性的网络通讯系统,直到当今人工智能的涌现,是在几十年的时间里迅疾完成的,其发展速度过快,导致法学对于数字系统的应对相对迟缓,明显落后于数字技术的发展。法学对数字领域的关注和介入,源于数字技术给现有社会生活带来了各种问题,急需法学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这些问题带有随机性、场景化和迭代性的特点,通常都会被置于传统法学体系下予以研判和解读。从早期的个人信息保护、平台侵权责任、网络安全,到中期的数据财产、算法规制,到现今人类面临的人工智能立法等问题,都被纳入传统法学体系予以分解吸收。
在学者和学科分布上,基于相关问题与传统法学领域的关联程度,法理学、民商法和行政法等学科在其中充任了主要角色。这种数字法研究的现状使相关法学学科对于数字法律问题的研究,呈现出学科相互区隔、各自为政的状况,带有片面化和零碎化的特点,犹如传统法学学科的体系躯干上披着一件支离斑驳的数字法外衣,各个学科对于数字法的理论并未形成一个系统的、全面的认识,亦不能针对具体问题获得一致的结论。数字法作为一门新型交叉学科已被学界广泛接受,现有研究方法无从展现该学科的独特性以及基本理论脉络。
上述数字法的研究现状实际上为我们提出了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即数字法是否存在自身的研究方法,或传统法学理论能否胜任构建数字法理论体系的任务?从近代学科体系的发展过程来看,学科的独立性是由学科的研究对象以及自身独特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决定的,基于此,当代新兴交叉学科理应存在独立于传统学科的研究对象、理论和方法。就数字法学而言,它涉及法学、计算机科学、系统科学、通讯科学和信息学等多学科领域,相互交叉部分的理论和方法应由各个学科来共同贡献完成,而不可能由法学脱离其他学科单执牛耳,只采用传统法学方法就能构建数字法理论。
交叉学科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它能够通过学科的交汇产生出有别于各个学科的研究方法。依美国学者托马斯·库恩(ThomasSamuelKuhn)关于科学革命结构的说法,即产生有别于传统学科的研究“范式”,故学科融合意味着新范
式的发现和形成。目前数字法的研究因袭传统法学理论范式,没有有效地吸收或融合其他学科的研究范式,以形成开放的学科理论,其中处于理论前沿的“复杂性科学”研究范式则基本上没有被系统涉及。
复杂性科学的研究范式对于数字法的研究极具启发性意义,尤其是涉及人工智能时代的“智能涌现”现象,该理论越来越成为主流范式而不可或缺。数字法学的构建是一个宏大的命题,它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宏博艰深,需要学界的共同努力。本文不揣浅陋,仅就目前数字法研究的传统范式及其局限进行个人性的解读,并尝试引入“复杂性理论”范式,探讨它对于数字法研究的必要性和建设性意义,在此基础上初步提出未来数字法研究范式的理论前景,仅供商榷。
一、当前数字法研究的范式及其局限
当前数字法作为一门新兴交叉学科,在形式上已经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领域,但在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上并没有形成自身的独立性。其原因在于,到目前为止,法学对于数字技术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都是通过传统法学的理论予以定位和解释的。早期这种做法并无不妥,因为很多法律问题都是传统法律在数字网络环境上的延伸,如网络平台侵权、线上交易、数据库服务以及网络安全等问题,都可以通过传统法律延伸至网络环境得到局部的解决。但当数字技术进一步发展,进而产生了专属数字系统的原生性问题时,如虚拟财产、网络空间治理、算法的规制、数据交易以及人工智能等问题,传统法学就有点捉襟见肘了,不能很好地把握所研究问题的性质和规律,而往往脱离由多个要素构成的网络系统,针对单个要素进行区隔式的研究,且通常对于各个要素(如数据、平台和算法等)的研究也是相互独立、互不牵连的。这也导致各个部门法研究同一问题时,由于不能再顺利分享传统法学逻辑自洽的优势,得出的结论可能完全不同。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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