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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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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6篇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合同的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以下简称劳动者)之间签订的集体合同的审查。

第三条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集体合同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集体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

3.审查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审查集体合同是否经过双方协商,是否代表双方的真实意愿;

5.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二章审查程序

第五条审查集体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先将集体合同文本提交给本单位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进行内部审查。内部审查通过后,再将集体合同文本提交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正式审查。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提交的集体合同文本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者学者进行论证,也可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审查集体合同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应当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集体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审查通过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其修改意见和要求。同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应当将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和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重新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修改后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得到双方的真实认可。

第三章审查标准

第十条审查集体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3.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2.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3.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平衡双方的利益,是否具有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十二条审查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签订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审查签订程序是否经过双方协商,是否代表双方的真实意愿;

3.审查签订程序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具体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在集体合同审查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合同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重新依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合同的审查程序,确保集体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以下简称劳动者)之间签订的集体合同。

第三条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集体合同审查应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审查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审查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常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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