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离婚协议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pdfVIP

离婚协议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pdf

此“司法”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本文档共2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离婚协议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

主讲人:王忠

争议法律问题: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共有房屋

赠与子女,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一

方反悔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房产条款,该

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要点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子女的,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赠与的,

法院应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

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第九条

基本案情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高某南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

婚后于2003年9月21日生育一子高某某。因感情不和,

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向法院提交一份由双方于2009年8月2日签字

的附件,附件第三条约定“1、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

于159室的房产一处,所有权在高某南付清贷款后归双方

之子高某某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一切手

续,过户费用由双方均摊。此房屋男女双方共有,但双

方均只有居住权,双方任何一方再婚后的配偶均不得居

住。若遇不可知原因须卖掉房产,必须男女双方协商同

意,所得款项除还清银行贷款后,全部作为高某某的教

育基金,双方监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动用。”

房屋坐落于159室的房屋登记在高某南名下。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高某南离

婚时,双方未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崇文区安乐林路

某号院鼎盛园小区3号楼1单元159室房屋一套分割,现该

房屋贷款还未还清,该房屋产权也未变更到高某某名下,

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南共

有财产状态,属于于某某、高某南的共同财产。我现在被

诊断为右额占位疾病,急需一大笔医疗费用住院做开颅手

术,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某,故

撤销原来的赠与行为,要求法院依法分割诉争房屋。

被告认为:离婚时原被告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某,不能

再进行分割。另外,正是因为原告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某,我才同意

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

债务4.5万元。由于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儿童

的考虑,不应该支持原告的请求。

判决

u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u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

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

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159室的房屋系夫妻

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南早已

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对于诉争

房屋的处理是基于双方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在于某某

与高某南离婚后,于某某以身患疾病需要救治为由不同

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

于某某的该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

本院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解说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

与子女的行为能否撤销的问题。

•目前,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类观点。

•第一类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共同财产赠与

子女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

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

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的权

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

•第二类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

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

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

•不能单纯的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的人身问题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财产部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如果允许另一方

反悔,

文档评论(0)

huleibm8023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