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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问题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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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问题研究

中国法制史研究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在上个世纪初期。清末所公布的《大学堂章程》把《中国古今刑律考》和《中国历代法制考》纳入学生学习的必修科目。同一年,梁启超所写的《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中第一次使用了“中国法制史”的概念。四年之后,《京师法政学堂章程》在法律门教学科目中正式确立了《中国法制史》课程,从此,“法制史”的概念开场流行。随着我国对法制史研究的深入,同时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我国法制史研究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如在法制通史、断代法制史、部门法制史和专题法制史等方面获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我国法制史研究还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法制史研究的对象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主要是学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认识[1]在学界对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存着的分歧的原因在于,学者们发现,当前我国法制史研究的范围并没有全面反映我国法律传统。在我国法制建立与世界其他国家法制开展向趋合的今天,我们必须进一步开阔我国法制史研究的视野,不断拓宽研究的角度。笔者通过长期的法学学习和研究认为,中国法制史所研究的内容应当是相当丰富的,主要应当包括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教育制度等强制性规那么体系的开展历史。同时还应当具有法律思想史和法学史的相关内容,以下将进展详细的论述。

一、中国法律制度史

中国法律制度史在中国法制史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也是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中国法律制度史主要有以下内容:

1.立法情况

在长远的开展历史过程中,每个朝代或者时期都对制定法令特别重视,而且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如立法体制、社会背景等,通过对这些根本情况的研究可以知道每个时期法治的形态

2.司法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包括司法机关、司法体制及诉讼制度等与诉讼活动有关的制度和模式,从中可以看出某个时代下的法律执行情况。

3.非法律形式的社会标准及其运作方式

在古代中国社会开展中,一些习惯或者家族内部的书面或者口头约束起着重要作用,这些家法族规保证了社会正常有序的开展及社会的根本稳定,有些习惯还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所以也应当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对象。

虽然我国对法制史的研究已经走过了一段比较长的道路,也取得的较大的成就,但是还应当看到,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还存在着两个方面的缺陷:第一,对法律的规定或者制度过于关注国家机关正式公布的法典,对民间规定或者习惯关注不够;第二,对法律标准的的关注局限于书面的标准,没有对现实中法律的运作情况进展深入探讨。在未来的法制史研究和学习中应当对以上缺点进展及时的改进,对相关内容予以关注。

二、中国政治制度、中国经济制度、中国教育制度等一系列强制性规那么体系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开展历史

前面的内容已经提到中国法制史是一个内容丰富的学科,其内容涉及范围相当广泛,想要研究法制史就不能仅限于法律的制度化成果,还应当对法律产生和开展的社会环境、经济根底和文化因素进展深入的探讨,这就是要求对中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教育制度等进展思考。

每个历史时期都有其特点,这一时期的法律充分表达了当时社会治理的需要,“徒法缺乏以自行”就是对这一现象的真实表达,法律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法律的产生、开展和进步都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的现状有着密切的联系。丘汉平先生说过:“法律的产生与进步,肯定要有两人以上的社会。……还要有一些组织,这些组织与法律有着极大的关系”。[2]由此可知法律制度是上层建筑的组成局部,而上层建筑是受到当时的经济根底所决定的,同时也受到上层建筑其他局部的影响。所以,要想真正透彻的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内容,就必须对其赖以生存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进展全面的理解和研究。

三、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学史

在任何时期,思想都是指导进展社会建立和开展的根底和前提,制度那么是思想的结果。在不同的法律思想指导下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制度。比方在奴隶社会因对鬼神的崇拜和信封,出现了神灵裁判的法律制度;西汉时期信奉儒家思想,于是就出现了如上请、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制度等。由此可知,中国法律思想史与中国法制史有着密切的联系,相互支持,对法制史的研究离不开对当时思想史的考察,只有在考察思想史的根底上,才能保障法制史的研究不脱离时代的轨道。

每一个学科都有自己的特点,但同时也不能孤立开展,在产生和开展进步过程中必定会与其他学科有一定的联系,中国法制史学科也是如此。中国法制史研究所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研究对象的范围过小,这种缺陷制约了中国法制史研究在归纳和总结中国法律开展历程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的目的的实现。因此,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中不仅仅关注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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