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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工10问 _原创精品文档.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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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是北京市一家建筑施工企业,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

建筑服务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有扬尘,请问环境保护税是由

房开企业缴纳还是由我公司缴纳?

答:《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十六号)第二条规定,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

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建设施工工地扬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税函〔2018〕4号)第一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

设工程施工扬尘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

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第九条规定,本

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综上,环境保护税由建设单位,即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

物的公司缴纳。

2、股权收购拿地方式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股权收购是指一个公司收购另一公司的股权,得到了被收

购方的土地,如果被收购方的土地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收

购方按被收购方原来取得的国土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

据(非税收入财政票据),抵扣9%。如果被收购方的土地是通

过转让所得得到的土地,被收购方原来对土地的入账价值,

以原来被转让方视同销售开具的票据作价,如果被收购方是

通过国家无偿划拨来的则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3、A企业于2019年5月将新建的一幢标准厂房及附属办公

楼整体出租给B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

租期5年,即从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每

年租金80万元,5年租金共计400万元,于2019年12月

20日前一次性收取。A企业就这笔租金收入应当如何确认?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

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

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

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

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

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

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A企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租金收入,应在合

同规定的租赁期内,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分期均匀

计入相关年度,即2019年确认租金收入为40万元,2020年

至2023年每年确认租金收入80万元,2024年确认租金收入

为40万元

4、劳务派遣人员平时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年终奖由用

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的该笔年终奖支

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

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

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

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

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5、合作建房拿地方式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依据财税【2016】36号文,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土地

成本可以按国土部门提供的行政事业性收据(非税收入财政

票据),扣除9%,但前提条件是土地成本必须取得当地国土

部门盖章的行政事业性收据(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如果没有

行政事业性收据(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就不能抵扣。

对非房开公司出土地,房地产公司出资金的合作建房,非房

地产公司视同销售,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计征9%的增值税,

也就是说,非房地产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合作建房,约定分房

产或分利润,不论哪种方式,都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建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局,

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

〔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

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

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

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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