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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 2434-2021 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社会工作服务规范.docxVIP

DB45T 2434-2021 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社会工作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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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20CCSA12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T2434—2021

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forserviceoffostercaresocialworkofchildrenswelfareinstitution

2021-12-20发布2022-01-20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45/T2434—2021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工作人员要求 1

4.1职责 1

4.2岗位人员 2

5寄养要求 2

5.1儿童 2

5.2家庭 2

6寄养程序 2

6.1家庭招募 2

6.2儿童辅导 2

6.3寄养申请 2

6.4寄养评估 3

6.5寄养家庭培训 3

6.6寄养审核 3

6.7寄养配对 3

6.8寄养融合 3

6.9家庭寄养 3

6.10寄养终止 3

附录A(规范性)家庭寄养业务表 5

附录B(规范性)孤儿家庭寄养协议书 10

附录C(资料性)家庭寄养关系终止通知书 12

II

DB45/T2434—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归口并宣贯。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南宁市民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毕文铮、苏芸、黄燕兰、黄艳、黄焱、朱甲东、关虔、江宁、林建业、翟明红、卢炎芳、杨锦平、李琼、李红飞、兰爱锦、梁源、谢坤峻、覃金钰、庾芳婷、郭晨琳、吴宁忠。

1

DB45/T2434—2021

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社会工作的工作人员要求、寄养要求和寄养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工作服务的全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122家庭寄养评估

MZ/T167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DB45/T2168儿童福利机构入院儿童基础评估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家庭寄养fostercare

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3.2

寄养家庭fosterhome

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3.3

寄养儿童fosterchildren

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受其委托寄养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工作人员要求

4.1职责

4.1.1制定并实施家庭寄养工作计划。

4.1.2负责寄养家庭的招募、调查、审核和签约。

4.1.3培训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开展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4.1.4定期探访寄养儿童,了解寄养儿童生活状况及心理变化,解决存在的问题。

4.1.5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4.1.6建立家庭寄养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2

DB45/T2434—2021

4.1.7根据家庭寄养协议发放寄养儿童所需款物。

4.1.8向主管民政部门汇报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4.2岗位人员

4.2.1经过上岗培训,持有与其岗位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4.2.2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

5寄养要求

5.1儿童

5.1.1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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