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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学年广州市高三语文(上)12月调研测试卷附答案解析.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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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学年广州市高三语文(上)12月调研测试卷

(试卷满分150分,考试用时150分钟)2024.12

一、现代文阅读(35分)

(一)现代文阅读Ⅰ(本题共5小题,1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5题。

材料一:

礼俗与法律有何不同?孟德斯鸠《法意》上说:

盖法律者,有其立之,而民守之者也;礼俗者,无其立之,而民成之者也。礼俗起于同风,法律本

于定制。

这是指出二者所由来之方式不同。其实这一不同,亦还为其本质有着分别:礼俗示人以理想所尚,

人因而知所自勉,以企及于那样;法律示人以事实确定那样,国家从而督行之,不得有所出入。虽二者

之间有时不免相滥,然大较如是。最显明的,一些缺乏客观标准的要求,即难以订入法律;而凡有待于

人之自勉者,都只能以风教礼俗出之。法律不责人以道德;以道德责人,乃属法律以外之事,然礼俗却

正是期望人以道德;道德而通俗化,亦即成了礼俗。———明乎此,则基于情义的组织关系,如中国伦

理者,其所以只可演为礼俗而不能成法律,便亦明白。

张东荪先生在《理性与民主》上说,自古希腊罗马以来,彼邦组织与秩序即著见于其法律。惟中国

不然。中国自古所谓法律,不过是刑律;凡所规定都必与刑罚有关。它却没有规定社会组织之功用,而

只有防止人破坏已成秩序之功用。社会组织与秩序大部分存在于“礼”中,以习惯法行之,而不见于成

文法。不过为什么,一则走向法律,一则走向礼俗,张先生却没有论到。我以为,推原其故,就决定于

开初一步。西洋自始即重在团体与个人间的关系,而必然留意乎权力(团体的)与权益(个人的),其分际

关系似为硬性的,愈明确愈好,所以走向法律,只求事实确定,而理想生活自在其中。中国自始就重在

家人父子间的关系,而映于心目者无非彼此之情与义,其分际关系似为软性的,愈救厚愈好,所以走向

礼俗,明示其理想所尚,而组织秩序即从以奠定。

儒家之伦理名分,自是意在一些习俗观念之养成。在这些观念上,明示其人格理想;而同时一种组

织秩序,亦即安排出来。因为不同的名分,正不外乎不同的职位,配合拢来,便构成一社会。孔子著《春

秋》以道名分,实无异乎外国一部法典之厘定。为文化中心的是非取舍,价值判断,于此昭示;给文化

作骨干的社会结构,于此备具;真是重要极了。然而却不是法典,而是礼。它只从彼此相对关系上说话,

只从应有之情与义上说话,而期望各人之自觉自勉。这好像铺出路轨,引向道德;同时,使礼乐揖让乃

得有所施。于是道德在人,可能成了很自然的事情。除了社会上㣮名责实而外,不像法典有待一高高在

上的强大权力为之督行。

不过像《春秋》所设想的那套秩序,却从未曾实现。此即我曾说过的:“孔子对当时封建秩序,作

修正功夫,要使它理想化,结果是白费。”其所贻于后世者,只有那伦理秩序的大轮廓。

(摘编自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

材料二:

礼法关系,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最难辨析清楚的关系。迄今为止,学术界并无确论成说。实际上,

按照近现代法律观念,传统中不少“礼”的范畴,都可以归入法之列,而传统中不少“法”的范畴,在

现代未必会被视为法。而且,礼法关系本身在传统中也是流动的,大致可表述为三种情形:一是将礼与

法相对应,如贾谊云:“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在这个意义上,礼为道德教条,

法为禁止性规则。二是将礼与刑相对应,如荀子所云的“治之经,礼与刑”,又如东汉陈宠所云:“礼

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很显然,礼与刑在此均表示一定的规则,只是礼为

第一性规则,而刑为第二性规则,二者的关系实质上和上述第一种礼与法的关系相类似,上述的法实质

上就是刑。三是“德礼”和“刑罚”相对,最典型的表述为《唐律疏议》所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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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此时“德礼”可简化为“礼”,而“刑罚”亦可简化为“刑”,

依旧是礼与刑的关系。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对于“礼”与“法”的关系,基本上是在“礼”与“刑”这个意义上阐释的,

此时的法的词性是缩小了的,与当今所理解的法差别巨大。我们在谈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

实质上就是“礼刑结合”。如果将法的内涵限制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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