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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选择权行使规则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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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基于破产法特殊的政策考量以及立法宗旨,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

赋予了管理人可选择继续履行或是解除待履行合同的权利。管理人得以从债

务人财产最大化目的出发,选择继续履行那些对破产财产价值增加有利的合

同,而解除那些可能损害破产财产价值的合同。

然而,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制定于2006年,已有近20年的历史,

与国际接轨和国内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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