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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新版8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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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新版8篇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关系,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下列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工作地点;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劳动报酬;

6.社会保险;

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第六条: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等,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其他通用语言书写,但应当以中文书写为主。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录用条件、工资待遇、福利等方面歧视劳动者。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时,不得在录用条件、工资待遇、福利等方面歧视女职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劳动者有权了解这些事项,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相互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等。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并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

1.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必备条款。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因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严重失职的;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拒不改正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双方应当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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