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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思考题答案(全册)
第一章
1.简述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
答: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关系的法
律规范总称,其中商事的含义并不仅仅限于商业活动,而国际的含义
主要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
法律渊源:(1)国际立法与惯例。国际立法主要是指国际公约或条约,
比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我国进行国际货物
交易时关系最大且最重要的国际条约之一。除此之外还包括有1978
年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公约》和《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等众多的国
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过程中形成
的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和《国
际保理惯例规则》等;(2)国内立法和判例。国内立法主要是指国内
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一些法律规范,比如对外贸易法、外汇管理法与
合同法等等;判例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所以在英美法
系国家中,判例也作为国际商法不完善的重要补充。
2.简述两大法系的特征和主要区别
答:特征:(1)大陆法系:其法律渊源主要来源于成文法律和条
例,习惯和判例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也成为其重要补充。成文法法
律效力原则由上至下为宪法、法律和条例三个层次。宪法具有最高的
权威性并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是指由立法机关(一般为国会)
制定的成文法律且不得与宪法相违背;而条例主要是行政机关所制定
的相关的条文规则。按照欧洲大陆的地域和语言体系的不同,又可以
将大陆法系分为三个部分。一德国分支(日耳曼语系为主):德国、
瑞士和荷兰等;二法国分支(拉丁语系):法国、葡萄牙、西班牙和意
大利等;三斯堪的纳维亚法律分支:瑞典、丹麦、挪威和芬兰等;(2)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或海洋法系,其代表国家主要英国和美国,
还包括加拿大、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国。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主要
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equitylaw)。其中普通法是指不成文法,以
法官判决为基础,主要是以判例汇编的形式为主,即所谓的判例法。
衡平法是指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主要的作用是补充和匡正不
完善的普通法,是普通法的注释和补充,成为英美法系法律结构的重
要组成部分,相对于普通法其特点主要是其程序简单灵活,一般采用
书面形式审理,判决的执行由衡平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区别:第一其法律渊源不同,这也是最主要的区别,大陆法系的
法律渊源主要为成文法,而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和
原则所以相对应的效力大小主要由判例的层次高低决定。第二法律结
构有所不同,大陆法系的结构由公法和私法构成,英美法系是由普通
法和衡平法构成。第三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在英美法系当中
法律体系较为庞大复杂缺乏系统性分类,相对应的大陆法系的法律体
系的较为完整,且法官的作用有限。第四英美法系强调程序法的重要
性,大陆法系更加重视实体法。
3.什么是英国法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答: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
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一切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循。
过去,上议院本身也要受它所作出的先例的约束,但1966年枢密大
臣宣布,以后上议院可不受其先例的约束,使上议院可以根据形势的
发展变化改变它以前所作出的先例。(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
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上诉法院本身也有约束力。(3)高级
法院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对高级法院的其他各
庭以及王冠法院也有很大的说服力。必须指出的是,即使是具有先例
约束力的高级法院的判决,也并不是整个判决的全文都构成先例,都
具有约束力。英国高级法院的判决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法官作出
该判决的理由;另一部分是法官在解释判决的理由时所阐述的与该判
决有关的英国法律规则。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只有法官作出该判决的理
由才能构成先例,才具有判例法的约束力。
4.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答:尽管两者具有明显的差别,但是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全
球化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两大法系呈现出相互融合取长补短的趋势。
(1)英美法系:英国自19世纪以来其法律体系的缺点逐步暴露,很
多学者专家要求进行改革实行法典化,尽管当时并没有被完全采纳,
但是在后期各种成文法的不断颁布以弥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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