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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认定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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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如何认定

孔令昌律师

开工日期是计算工程工期的起始点,竣工日期是计算工期的终点,

两者直接影响工期的认定。工期的认定,一方面确定承包人是否在约

定工期内完成工程施工,是否应该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另一方

面,如工期逾期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要对承包人因工期逾

期的损失进行赔偿。工期的认定对双方都有至关重要的关系,所以开

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认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

一、关于开工日期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

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

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

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

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

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

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

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

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以上规定呢?如果双方在工程施工合

同中对开工日期有明确约定的,应该根据双方的约定认定开工日期。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

第7.3.2条开工日期约定:“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

算。”但是,如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的司法解释认定开工日期。

首先,如果存在开工通知的,应该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

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如果虽然有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但是施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施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责任由承包人承担。那么什么情形下

属于开工条件的具备,法律并没有明确。根据施工实践,开工条件应

包括法律上的开工条件和现场实际施工的条件。法律条件主要是发包

人取得了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纸已经审查合格等。现场的实际施工条

件,主要是指施工场地、进出道路、水电、通讯等条件已具备。还包

括没有一些外部因素的干扰,比如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流行疾病、

政府管制、周边群众阻扰等。

但是这里的开工条件如果是因为承包人的原因不具备的,那么还

是以开工通知上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比如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条件是

由承包人负责的,或者开工条件不具备是由于承包人不配合造成的。

其次,如果没有开工通知,承包人已经进场施工的;或者虽然有

开工通知,但是在开工通知前,承包人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这两种

情形下都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这种情形下可能会

出现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了,但是发包人的施工许可证还没有取得,

开工的法律条件尚不具备,那么如何认定开工日期呢?是否能够以取

得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或者以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工时间作为开工

日期呢?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承包人已进行大规模地施

工,则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不论是否取得施工许

可证;但是如果因为没有施工许可证被建设行政部门暂停施工的,则

可以将暂停施工的时间从工期里扣减。如果承包人只是进行前期施工

或者辅助性施工,就不能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时间作为开工日期,而应

该以开工通知的时间或者承包人开始进行大规模施工的时间作为开

工日期。

最后,既没有开工通知,也无法证明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的,

则要综合考虑各种施工文件以及实际施工情形进行认定。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开工日期的认定,首先根据发包人或监

理单位发出的开工通知,其次根据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时间,以及

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开工日期是一个客观事实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认

定,尊重客观事实,才能保证双方的基本公平。

二、关于竣工日期的认定问题

关于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

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

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

使用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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