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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应用-房地产经营与管理国76课件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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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民法典应用房地产经营与管理国家教学资源库模块1民法典总则三、法人制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如果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进行年龄、智力或者与其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公民(自然人)第十八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关法律第十九条、二十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子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

答: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总则》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典总则》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根据《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教唆所致,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当然,如果萧某没有教唆。则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法人法人的概念《民法典总则》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2)机关法人3)事业单位法人4)社会团体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第61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相关法律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案例分析

答: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典总则》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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