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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
(二)预防为主,持续改进;
(三)全程管理,环节控制;
(四)公开透明,社会监督。
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组织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价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
(二)组织实施医疗质量改进措施;
(三)定期分析医疗质量状况,提出改进意见;
(四)对医疗质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培训、教育和宣传。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控制小组,负责日常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措施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一)病历管理制度;
(二)诊断和治疗管理制度;
(三)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制度;
(四)临床路径管理制度;
(五)急危重症患者救治制度;
(六)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七)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八)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九)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以下环节的质量管理:
(一)门诊、急诊、住院、转院、出院等就医环节;
(二)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服务环节;
(三)药品、器械、耗材等医疗用品环节;
(四)医学影像、检验、病理等辅助检查环节。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以下医疗质量改进活动:
(一)医疗质量培训、教育和宣传;
(二)医疗质量指标监测与分析;
(三)医疗质量缺陷整改;
(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项目。
第四章医疗质量管理评价与监督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医疗质量管理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等级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按照要求报送医疗质量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质量状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医疗质量管理组织或者未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措施的;
(三)未定期开展医疗质量管理评价的;
(四)未按照规定公开医疗质量信息的。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患者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全程管理,环节控制;
(四)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医疗质量改进措施、定期分析医疗质量状况等工作。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实施医疗质量改进项目;
(三)定期组织医疗质量检查、评价和考核;
(四)对医疗质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培训、教育和宣传。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控制小组,负责日常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措施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一)病历质量控制制度;
(二)诊断和治疗质量控制制度;
(三)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制度;
(四)临床路径管理制度;
(五)急危重症患者救治制度;
(六)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七)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八)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九)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以下环节的质量管理:
(一)门诊、急诊、住院、转院、出院等就医环节;
(二)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服务环节;
(三)药品、器械、耗材等医疗用品环节;
(四)医学影像、检验、病理等辅助检查环节。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以下医疗质量改进活动:
(一)医疗质量培训、教育和宣传;
(二)医疗质量指标监测与分析;
(三)医疗质量缺陷整改;
(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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