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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应用-房地产经营与管理国93课件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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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应用;模块3民法典物权;三、土地使用权出让;(1)招标方式。招标出让是指土地所有者多方土地使用者,发出投标邀请,通过各投标者设计标书的竞争,来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方式。

(2)拍卖方式。其特点是有利于公平竞争,适用于区位条件好、交通便利的地块。

(3)挂牌出让方式。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四、土地使用权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1)划拨土地的转让。

主要包括:

一是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转让的,应当有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是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土地收益上交国家。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应将租金中土地收益上交国家。

二是租赁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办理租赁合同,其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年限。

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抵押时不应包含土地价格。;五、闲置土地的处理;下列土地属于闲置土地:

⑴未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

⑵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⑶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开发建设面积的1/3,或者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有下列方式:

⑴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⑵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

⑶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条件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⑷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⑸政府采取招标、??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进行开发建设,对原用地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⑹政府收回土地,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土地协议书。

对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由政府和用地单位协商处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外,以出让方式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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