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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施工单位拒不配合竣工验收及备案问题之探讨

【摘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因工程价款或结算等纠纷,施

工单位拒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或者拒不配合竣工验收及备案,进而影

响产权登记的办理,特别是房地产项目将直接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事件的发生。为了妥善解决这类纠纷,化解矛盾,

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本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就施工单

位拒不配合竣工验收及备案涉及有关问题进行如下法律分析。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梳理

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实务,施工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备案主要表现

为:不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盖章或者不配合移交竣工技术档案资料,

少数也存在不移交工程实体的情况。针对前述列举之情形,有必要对

现行法律体系中“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规定进行全

面梳理,具体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包括:

(一)有关“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

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

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交付竣工

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

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

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

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

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完整的技术

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

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

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

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二)有关“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理办法》第四条

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

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同时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

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

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

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

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

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有关“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二者之间的联系与

区别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竣工验收”通常是指建筑行业所说的在五

方(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下,根据国家颁发

的验收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检查、评定活动,也是《建筑法》《合同

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交付使用条件;

“竣工验收备案”是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还应提交规划验收、环

保验收、消防验收、防雷设计验收、人防工程验收等合格资料才能取

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手续。根据《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

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第3.4条规定“各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管理,将竣工验收

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住宅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

产权证”。这是许多开发商极其重视竣工验收备案的原因所在,亦是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欠款的最后“关卡”。由此,围绕是否

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引发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尖锐

的冲突。

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交付技术档案、配合竣工验收及备案是

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及合同义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

款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

条相关规定,尽管建设单位是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责

任主体,但竣工验收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中,部

分文件需要施工单位签署或者提供,例如: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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