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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必背法条
注会经济法必背的100法条
TIPS:本篇所引用的法条属于高频类法条,难以囊括全部知识点,因此建议考生依据自己学习基础随时
补充并记忆~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3.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1.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
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注会经济法必背法条
5.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
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6.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9.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
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
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
受偿。
11.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
金等优先受偿。
12.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特定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
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即合同有效)。13.当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变价之后的价
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
14.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出租的,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
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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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必背法条
注会经济法必背法条
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
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
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3.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4.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
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5.
6.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
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7.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债务
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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