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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生物制品实验室安全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pdfVIP

兽用生物制品实验室安全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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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生物制品实验室安全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1目的为兽用生物制品实验室安全试验研究提供原则性指导。

2背景兽用生物制品的安全性是考察其质量的最重要指标之一。《兽药注册办法》中对兽

用生物制品的实验室安全试验项目进行了详细规定。

3基本要求

3.1实验室及动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

3.2实验动物的要求实验室安全试验中所用实验动物应是普通级或清洁级易感动物,必要

时应使用SPF级动物。

禽类制品的实验室安全试验多使用本动物,其它制品的实验室安全试验中除使用靶动物

外,还须用敏感的小型实验动物(如啮齿类)进行试验。

试验中应使用敏感性最高的品系。

应使用最小使用日龄的动物进行试验。

每批制品的实验室安全试验中所用动物应不少于10只(头),来源困难或经济价值高

的动物应不少于5只(头),鱼、虾应不少于50尾。

3.3对制品的要求实验室安全试验中所用实验室制品的生产用菌(毒、虫)种、制品组成

和配方等,应与规模化生产的产品相同。试验性产品应经过必要的检验,且结果须符合要求。

试验性产品中主要成分的含量应不低于规模化生产时的出厂标准。

3.4试验设计在试验开始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实验室安全试验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受试制

品的种类,试验开始和结束的日期,试验动物的年龄、品种、性别等特征,制品的配方,对

照组的设置,每组动物的数量,实验动物来源、圈舍、试验管理和观察方式,结果的判定方

法及标准等。

4实验室安全试验的内容和方法

4.1一次单剂量接种的安全试验按照推荐的接种途径,用适宜日龄的靶动物,接种1个剂量,

至少观察2周。评估指标应包括临床症状、体温、局部炎症、组织病变等。对于可用于多

种动物的生物制品,应该用各种靶动物进行安全试验。

4.2单剂量重复接种安全试验对可能进行多次接种的生物制品,均须进行该试验。按照4.1

项进行,但在第1次接种后2周,以相同方法再接种一次,再次接种后应继续观察至少2

周。

4.3一次超剂量接种的安全试验按照4.1项进行,但接种剂量为免疫剂量的数倍至一百倍

不等。通常情况下,灭活疫苗的安全试验剂量为使用剂量的2倍,活疫苗的安全试验剂量

为使用剂量的10~100倍。

4.4对怀孕动物的安全性及对动物生殖功能影响试验对用于妊娠动物的兽用生物制品,应

使用妊娠期动物进行安全试验,考察该制品对妊娠、胎儿健康的影响。另外,有些病原可能

导致生殖系统的不可逆损伤,这类制品的安全试验中,应对幼龄动物接种后,一直观察到产

仔或产蛋,以考察其对生殖功能的影响。

4.5对非靶动物、非使用日龄动物的安全试验有些病原可感染多种动物或多个日龄段的动

物,这类制品的安全试验中,除应考察制品对靶动物和使用日龄动物的安全性外,还应对非

使用对象动物和非使用日龄动物进行实验室安全试验,以考察对靶动物群使用该制品后对非

靶动物群可能引起的安全风险。

4.6疫苗接种对靶动物免疫学功能影响试验有些病原可使动物的免疫系统造成损害,对预

防该类病的生物制品还应进行免疫抑制试验,评估其制品是否存在免疫抑制现象。

4.7疫苗水平传播试验适用于某些毒力较强的活疫苗,评估使用该类疫苗免疫后,对周围饲

养的同品种易感动物的潜在危害性及对环境的污染,为正确使用疫苗提供科学依据。

4.8对靶动物生产性能的影响试验对用于肉用商品代经济动物及产蛋鸡的生物制品应进行

本项试验;使用这类生物制品后,观察记录动物的生长发育、增重、饲料报酬、出栏率、产

蛋鸡的产蛋率等,评估生物制品对动物生产性能的影响。

4.9基因工程产品的安全评价对利用基因工程技术研制的兽用生物制品,应按农业部有关

规定进行试验,并履行安全评价手续。

4.10其它安全试验用于制备兽用生物制品的一些非生物源性物质,如矿物油佐剂、铝胶

佐剂等,用于食品动物后,可能对人类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这类制品的安全试验中应包括

靶动物的残留试验,为制定该制品的休药期提供必要的支持性数据。

4.11相关说明上述安全试验研究项目中,4.1、4.2及4.3项的内容在新制品研制中是必

须要做的,而4.4、4.5、4.6、4.7、4.8、4.9及4.10项的内容根据制品的种类、使

用对象等不同,在新制品研制中也应部分或全部进行。通常4.3项内容是制定生物制品试

行规程成品安全检验最常用的方法,应有连续3~5批实验室制品的试验数据。

[注]大动物系指牛、马、骡、驴、骆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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