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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人寿幸福颐享银发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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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人寿幸福颐享银发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主合同”指您与本公

司之间订立的“交银人寿幸福颐享银发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重要声明: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利益演示,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一、产品基本特征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本主合同的保险金包含身故保险金、养老年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

下述各项保险金中的基本保险金额以给付当时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下述各项保险金中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以给付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

度数为准。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现金价值。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为女性时,本主合同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为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与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

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较晚者;

被保险人为男性时,本主合同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为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与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

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较晚者。

本主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日为自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合同期满

日)。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的各养老年金领取日生存,本公司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交费年

度数给付养老年金。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养老年金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您和本公司约定的其他领取方式。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期满日24时生存,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以下两项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1)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交费年度数。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

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以外)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保险条款“1.4

犹豫期”、“3.2保险事故通知”、“6.1效力中止”、“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1年龄性别错误”内容。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为50周岁至80周岁的女性或投保时年龄为55周岁至80周岁的男性,并同时符合本公司

其他承保条件的人,可作为本主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时止。

【交费方式】

交费方式为年交。

交费期间为3年交。

本主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当期

的保险费。

【保单利益】

本主合同的保单利益包括:

1、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养老年金、满期生存保险金。

2、现金价值权益:退保金(现金价值)、保单贷款、保险费自动垫交、减额交清。

【等待期】

本主合同无等待期。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二、利益演示

安女士,60周岁,为自己投保“交银人寿幸福颐享银发养老年金保险”,3年交费,年交保险费100,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2,029.77元。

主要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演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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