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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品买卖法规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艺术品买卖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文化艺
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文化艺术品,是指具有较高审美艺术价值、历史文
化价值以及收藏价值的各类物品,包括书画、雕塑、装饰品、古玩、
古董等。
第三条文化艺术品买卖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市场秩序和道德规
范,维护国家文化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文化艺术品买卖活动应当注重保护和传承优秀的传统文化,
探索创新,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文化艺术品买卖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技术研究
和人才培养,提高文化艺术品市场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市场主体
第六条文化艺术品买卖市场主要由文化艺术品交易市场、文化艺术
品拍卖市场、文化艺术品经纪市场等组成。
第七条文化艺术品交易市场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市
场,提供文化艺术品买卖交易的场所。
第八条文化艺术品拍卖市场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市
场,提供文化艺术品拍卖服务的场所。
第九条文化艺术品经纪市场是指为文化艺术品买卖双方提供撮合服
务的场所,依法取得经纪服务许可证。
第十条文化艺术品买卖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市场准入制度,明确市场主体资质要求;
(二)交易登记制度,记录文化艺术品交易信息;
(三)安全防护制度,确保文化艺术品的安全性;
(四)仲裁调解制度,处理文化艺术品交易争议;
(五)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文化艺术品买卖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买卖双方自愿进行交易;
(二)保真原则,买卖双方应当保证文化艺术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公平原则,买卖双方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四)诚实信用原则,买卖双方应当如实提供交易信息并履行约定。
第十二条文化艺术品买卖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售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文化艺术品信息,并保证所售
文化艺术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购买人应当履行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并按照约定时间
接收文化艺术品。
第十三条文化艺术品买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交易内容、
价格、交付方式、付款方式等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文化艺术品买卖双方可以约定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保
险等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文化艺术品买卖涉及国家禁止出境、限制出境文化艺术品
的,应当依法申请相关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文化艺术品买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开展市场调查、信息发布、举报处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文化艺术品买卖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市
场自律组织,加强市场秩序维护和纠纷解决等工作。
第十八条文化行政部门有权对文化艺术品买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并可能构成犯罪
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文化艺术品买卖市场管理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
致文化艺术品交易市场失去秩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损坏、侵占、窃取、伪造文化艺术品或
者破坏相关设施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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