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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3票据能力:
任何民事主体都有票据权利能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票据上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二者的区别:权利产生的原因、权利内容、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5票据上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出票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案例;6票据的基础关系
原因关系:依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产生的法律关系。
资金关系: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二、票据行为
1.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出票行为是主票据行为或基本票据行为。其他的是附属票据行为。
2.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也叫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3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4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只有汇票才有承兑制度。定期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未按照规定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5保证: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特定的???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保证人对汇票承担的保证责任。
被保证人可以是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
保证的效力:
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实质上有效存在时,保证人的责任在种类、数量、时效、性质上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
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实质上归于无效时,保证人应负保证责任。但如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6、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三、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主票据权利,须满足的条件:
(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
(2)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3)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
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票据权利的行使?
1、持票人将票据质押背书后,交付于质权人
2、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后,向其前手进行追索
3、持票人向票据付款人请求承兑汇票
4、持票人于票据提示付款期限过后,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2.票据权利的取得
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出票人在其开出的票据上填写的收款人取得票据的行为。
(2)继受取得:第三人自收款人手中取得的票据行为,包括通过背书转让、贴现、质押、继承、赠与、付款、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3.票据权利的行使
(1)提示承兑: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提示付款: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4.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所进行的行为。如提示提示票据、作成拒绝证明、起诉等。
5.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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