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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概述
一、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监督,依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
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详细实施,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
制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依据为两个层面,一是我国现行工程建设质
量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而是批
准的设计文件及签订的合同(包括投标文件)等。
(一)法律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279号)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法规文件。
该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
的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托付的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详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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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规章
1997年水利部颁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
号)明确规定: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
单位限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政府对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依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
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水利工程质量由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依据合同
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担当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
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
管理工作。
1997年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
[1997]339号)进一步明确了对水利工程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规
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
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
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
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和附属工程,均必需由水利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
建设阶段,必需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
(1)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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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肯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
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工作须要和专业配备的原则确
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
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询问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验。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仔细执法,责任心强。
(3)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为了加强对在建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利部还先后颁布了《水
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工程建设
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
方法规定》(水利部令第29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6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
行规定》等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常用的标准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
验和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SL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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