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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加班管理操作指引与风险提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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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加班管理操作指引与风险提示

4、有效运用特殊工时制

正如上文所述,根据员工岗位和工作特点,合理运用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也可以少支付甚至不支付加班费。少支付不支付取决于各地方的地方性规定。上海、深圳等地规定安排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需要支付三倍加班工资。

5、加班申请单一式两份,注意留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加班申请单一式两份,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部份转移给员工。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员工如果未能提供加班申请单,将承担不利后果。

根所法律规定,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包括加班费)应当保存两年。因此,加班申请单单位也应当注意留存。

另外,还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加班工资争议的仲裁特殊时效问题。只要劳动关系没有结束,就不存在时效问题。劳动关系终止的,仲裁时效为一年。

(三)、案例参考

(一)员工向公司追讨7年加班费49W元

1、基本案情

1997年,尚X进入X公司当电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2005年12月31日后,尚X没有到公司上班;X公司发放尚X工资至2005年12月止。不过在2005年8月9日和8月13日期间,尚X受伤。2006年8月2日,经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尚X受伤为工伤。所以劳动合同期满后虽然双方没有再续签劳动合同,但基于尚X是工伤,因此与X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仍然保持。

2006年5月23日,尚X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X公司支付1997年4月17日至2006年5月22日的加班费40。2W元。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尚X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其申诉请求,尚X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尚X称,他在X公司每天上班17个小时,周末从来没有休息,但公司只按每天工作8小时发给他工资,从来没有发过加班费,尚X还拿出1997年4月17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考勤记录为证。尚X请求法院判令X公司支付1997年4月17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星期六、日节假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工资,合计49。74W元。

2、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尚X1997年4月17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加班及加班费发放情况,也未能提供该时期尚X的工资标准情况,因此判决X公司按尚X提供的标准支付其1997年4月17日至2004年12月31日加班费44。017W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尚X工作期间的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不执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其他工作时间(法定休假日除外)加班费的计算规定,不存在平时(法定休假日除外)加班的情形,所以其相应诉讼请求法院不予采纳。另外,X公司应支付尚X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法定休假日加班费620。4元,X公司同意另行补偿尚X2W元。

(二)特殊工时制未经审批须付加班费

1、基本案情

张X是X公司财务人员。由于工作任务较多,尤其是月末、年末更为繁忙,公司常安排其加班,但从未向其支付过加班工资。张X多次向公司申请加班工资,但公司答复张X,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所有员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法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张X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2008年6月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于2008年6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一年零三个月)的加班工资。公司认为:公司的所有员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因而不需向张X支付

加班工资。此外,张X的申诉请求已经超过了申诉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张X的申诉请求。

2、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张X所担任的财务岗位不属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范围,而且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因而公司单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法律效力。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张X的申诉请求并未超过申诉时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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