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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中国法制史》下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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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十二章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民权:旧——建立民国

新——反封建

民生:旧——平均地权

新——节制资本;

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和权能分治思想

民权主义的具体化

政权:选举权、罢免权——人民管理官员之权

〔人民拥有〕创制权、复决权——人民管理法律之权

治权: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西

〔政府行使〕考试权、监察权——————中

所谓:人民有权,政府有能;以权治能,权能分治

;

评:

第一、强调主权在民,中国首次

第二、熔铸中外宪政,独具特色

第三、夸大法律至上,略显缺乏

〔毛才懂:实力靠军事,邓才知:本钱靠经济〕

;

三、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说

如何建立宪政国家?

第一时期:军政时期〔3年〕——“军法之治〞

第二时期:训政时期〔6年〕——“约法之治〞

第三时期:宪政时期—————“宪法之治〞

;

;第二节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活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前两法根底上〕

内容〔56条〕:

第一、民主共和〔民权〕

共和制,比晚清和同时代日本的君主立宪制先进

第二、主权独立〔民族〕

有一定的反帝性

第三、人民主权〔民权〕

人民权力,规定于总纲之后,参议院、总统、法院之前

;第四、三权分立〔五权五院:暂不设考试院和监察院〕

〔立法权:暂行一院制——参议院

行政权: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规定的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司法权:法院〕

第五:保护私产〔民生:工商为主〕

民生:

孙:扶助农工

毛:就是农工;特点:

第一、强调人民权力

第二、扩大参议院权力:

人权——总统任命总理、部长、须经参议院同意

财权——预算、决算、币制、公债等,参议院决定

军权——总统宣战、媾和、缔约等,须经参议院同意

司法权——法官由总统和司法总长分别任命

总统宣告大赦,须经参议院同意

参议院会议可公开或秘密举行;

第三、限制总统权力:

总统由参议院选举,实行责任内阁制

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有权弹劾总统,由最高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无豁免权〕

参议院两度表决通过的议案,总统无权否决

第四、严格的修宪程序:

绝大多数议员出席,绝大多数议员通过,方可修宪;

二、其他单行法规

行政立法方面

考试权官员须经考试

〔五权之一〕〔法官、律师、外交官、领事官等文官考试〕

职责官员是公仆,须为民效劳

民商、经济法方面

私产归己,但反新政府者例外

实业鼓励私人经营

国税、国库、央行国家所有;

婚姻立法方面

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方案生育、保护私生子;第三节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第三、区分不同诉讼

分:民诉、刑诉、行政诉讼〔准备设平政院〕

特别诉讼〔准备另立特别法、特别法庭〕

行:审判公开制、陪审制、辩护制等

第四、严格司法考试

公布了法官考试法规

起草但未公布?律师法草案?,规定了律师终身制

成立了全国律师公会;第十三章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北京政府的立法思想

其立法思想,也是其法律特征

一、兼采中外

采中:清末之法,与民国国体不冲突者

取西:西方之法,对民国建设有用者

清末“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延续;二、隆礼重法

隆礼:视孔教为立国之本

重法:既因乱世用重典,又乃军阀之需

礼法:两手并重,不分主次;三、特别法优先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优于〞是常规,但宋明后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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