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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管理制度选集合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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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模板1:员工交接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交接分类

(一)主管人员交接。

(二)经管人员交接。

第二条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财务及事务。

第四条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接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接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七条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接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接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一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接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二条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内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制度模板2:劳动关系与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1.1各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一经签订,经劳动部门鉴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

1.2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单位与职工本人各执一份。

1.3劳动合同由单位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

第二条劳动合同鉴证

2.1劳动合同签订后,因自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2.2劳动合同鉴证后,企业和职工各执一份,自鉴证之日起五日内交职工保存一份,并由职工本人在《送交回执》上签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签、代收。

第三条劳动合同续签

3.1公司在员工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做合同续签调查,对员工合同期内工作进行审查,考核合格者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内因工作出现失误等原因考核不合格者,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通知员工本人。

3.2续签劳动合同后将于十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4.1公司进行组织机构调整,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员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

4.2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需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在三十日内与员工办理变更手续,对协商变更不成的,企业可根据劳动法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4.3因集团内招聘、整合造成的劳动合同改签:在未与新单位签订合同之前,仍按原单位合同执行。如在新单位实习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者或有违约行为,则退回原单位按合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5.1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开除。

a.被判刑并入监狱服刑的;

b.被劳教者;

c.留用看查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d.严重犯有《奖惩制度》错误之一的。

5.2对无正当理由旷工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除名,除名条件为职工经常没有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1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按照有关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适应除名。

5.3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辞退。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或富余员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适用辞退。

第六条解除劳动合同

6.1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员工送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由员工签收,通知书内应注明解除合同原因及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

6.2员工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单位应在三十日期满前做出书面答复。员工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予办理。如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劳动争议

7.1劳动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单位内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工会,有工会主席、职工代表、单位代表(人力部门)组成,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

7.2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自当事人投诉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末结束,视为调解无效。调解无效,可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本制度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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