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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一、电子商务法概述二、各国及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概况三、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四、电子商务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及分类1、何为电子商务?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一切以电子通讯手段所进行的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伙伴间进行的电子数据交换(EDI),通过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进行的商业交易或合作、洽谈等。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而展开的商事交易活动,也称在线交易(on-linetransaction)。一、电子商务法概述2、电子商务的分类(1)贸易型电子商务和服务型电子商务。(2)简单电子商务和完全电子商务。(3)企业和消费者间电子商务、企业间电子商务和支持性业务流程。(二)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及特点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规范总和是为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它更加强调电子商务中交易行为本身及其引出的其他问题,既注重形式方面的规范,又注重电子交易内容规范。2、电子商务法的特点电子商务法除具有鲜明的全球性之外,还具有如下的技术性特征:(1)程式性。(2)技术性。(3)开放性。(4)复合性。(三)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1、最小程度原则最小程度原则(MinimalPrinciple)又可称作谦抑性原则,是指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应该采取低调的态度,不是要大范围地全面地建立一个有关电子商务的新的系统性的法律,而是尽量在最小的程度上为电子商务订立新的法律,尽力将已经存在的规则适用到电子商务中。2、程序性原则程序性原则(ProceduralPrinciple)是紧紧承接最小程度原则而来的一个原则。该原则要求电子商务法在一定程度上只是为适用已经存在的法律清除障碍或者明确关系,即如何将实体法适用于电子商务实践中,因而电子商务法应该更多地体现为程序性规范而不是实体性规范。3、功能等同原则功能等同原则(FunctionalEquivalence)是指在将基于传统媒介的法律适用到网络技术环境中时,通过对基于网络技术的新型媒介和传统媒介的法律功能进行比较,如果这种新的媒介所具有的法律意义上的功能与传统媒介相等,那么适用于传统媒介的法律便可以直接适用到这些具有相同功能的新的媒介的实践中。4、技术中性原则技术中性(TechnologyNeutrality)原则是指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不是仅仅以现存的某一种特定技术作为基础而立法,而是尽力地超脱在某一种特定技术之外,以更加开放、宏观的视角来看待现存的和未来的各种技术。技术中性原则要求立法者不能搞技术歧视,不能动辄将某一类或某几类技术排除出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之外。5、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PartyAutonomy)原则落实到电子商务法中首先表现在当事人有选择以电子数据形式进行商务活动的自由,即当事人是利用网络与电子数据形式进行商业活动还是采取传统的方式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其次是在当事人选择网络与电子数据形式进行商业活动时,可以对于其中法律所许可的内容或者技术在法律上根据自己的意思进行约定,这种约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行距做了调整。6、国际协调性原则国际协调性(InternationalHarmonization)原则是指由电子商务的国际性所决定,电子商务立法必须注意国际社会之间的协调和一致。(一)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1994年1月,美国宣布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1997年7月1日颁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正式形成美国政府系统化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和立法规划。美国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现已为大多数州所批准。美国犹他州在1995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数字签名法》;2000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全球和国内商业法中的电子签名法案》1999年12月14日,美国公布了世界上第一个Internet商务标准。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概况(二)欧盟的电子商务立法欧盟于1997年提出《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1998年12月又颁布了《内部市场电子商务法律架构指令》。欧盟于2000年1月正式公布了《关于建立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于2000年5月正式通过《内部市场电子商务信息社会服务法律观点指令》。欧盟将电子商务立法作为它启动欧洲网络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计划完成包括对版权的规定、远程金融服务的规定、电子银行的规定、电子商务的规定等一系列电子商务立法。此外,在布鲁塞尔-罗马条约中还包涵了合同法、网上争端解决办法等内容。(三)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国务院在2005年12月出台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为推动电子商务立法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政策基调。200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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