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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诚信建立根底知识
一、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
全称“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是全国统一的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全面归集市场主体的诚信记录。
主要涵盖了市场主体根本信息、行政许可审批信息、违法违规处理信息、行业自律管理信息、日常监管关注信息、部际共享信用信息等,既有负面信息,也有正面信息。
目前已形成专门的诚信约束机制,在资格准入、行政许可、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等环节,将诚信记录作为一个重要的依据;在违法违规处分处理中,将过往失信记录作为从严裁量的重要情节。
二、哪些属于诚信信息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视管理暂行方法〔下文简称暂行方法〕第八条,诚信信息包括根本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主要有以下几类:
【市场主体根本信息】
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等。
【行政许可审批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
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
【违法违规处理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分、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视管理措施。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公开承诺履行信息】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行业自律管理信息】
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部际共享信用信息】
因证券期货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当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三、哪些市场主体会被记入诚信档案
根据暂行方法第七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8类:
〔1〕证券期货从业人员;〔2〕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3〕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4〕中介效劳机构及从业人员;〔5〕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首席代表;〔6〕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效劳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给商;〔7〕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效劳的效劳机构及其人员;〔8〕其他有及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诚信信息如何采集
〔一〕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
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记入诚信档案。
〔二〕部际共享信用信息
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其他诚信信息
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依其职责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
五、时效规定
根据暂行方法第十三条规定,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分、市场禁入、刑事处分和判决承当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诚信信息使用和公开
〔一〕失信惩戒措施
根据暂行方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有本方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之一,属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范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2.暂缓或不予审批、安排非行政许可事项或业务创新试点
根据暂行方法第二十八条,非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创新试点申请人有本方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暂缓或不予审批、安排,但申请人能证明该违法失信信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或业务创新明显无关的除外。
3.将当事人的诚信状况作为确定处分幅度、禁入期间和监视管理措施类别的酌定因素
根据暂行方法第三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展行政处分、实施市场禁入和采取监视管理措施中,可以查阅诚信档案,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程度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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