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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案例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纳税人(截止2019年9月30日经营期满12个月),不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报表填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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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案例2】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纳税人(截止2019年9月30日经营期不满12个月),不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报表填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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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案例3】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纳税人(截止2019年9月30日经营期满12个月),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的,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报表填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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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案例4】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纳税人(截止2019年9月30日经营期不满12个月),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的,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报表填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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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案例5】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纳税人(截止2019年9月30日经营期满12个月),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的,不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报表填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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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案例6】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纳税人(截止2019年9月30日经营期不满12个月),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的,不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报表填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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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案例7】2019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设立的纳税人,不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报表填写案例21
【填写案例8】2019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设立的纳税人,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的,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报表填写案例23
【填写案例9】2019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设立的纳税人,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的,不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报表填写案例27
【填写案例10】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纳税人,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的,不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报表填写案例29
【填写案例11】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纳税人,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报表填写案例32
【填写案例12】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的申报表填写案例35
【填写案例13】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的申报表填写案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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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案例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纳税人(截止2019年9月30日经营期满12个月),不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的;
某企业2018年9月20日成立,当月未进行生产经营,未取得销售收入,自2019年1月1日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小规模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企业2019年10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无上期留抵税额。
分析: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100000+200000)÷(100000+200000+400000)=42.86%,未超过50%,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根据87号公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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