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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编版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期末复习必背考点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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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编版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期末复习必背考点资料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1、民法的作用

(1)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

(2)民法为我们的一生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可或缺,无论是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还是就业创业,无一不需要民法的规范;

(3)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关于民法典:见教材P3相关链接第二段

2、民法调整的范围:平等主体的自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①平等主体: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主体不平等适用于刑法、行政法、治安管理条例等。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不可以作为民法主体,比如税收和罚款等,当其作为平等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如买卖物品。

②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理解: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不论国籍),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法人是组织不是人,分为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营利法人(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和特别法人(政府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③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姓名权、肖像权等;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等。

3、民事法律关系含义与结构

含义: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A.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B、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C、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志;D、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义务等同论、割裂论、先后论、侧重论、均等论都是错误的,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注意:①人格权人人都有,身份权并非人人都有;②人身权不能转让,财产权部分可以转让;③自然人有姓名权,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的是名称权。

4、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原因: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体现:①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②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注意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原因:

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

(2)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6、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与内容

(1)内涵: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2)内容: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1)优先保护原因:①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②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重要性: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2)侵权表现:(补充)

生命权(侧重生命的延续)——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身体权(侧重身体的完整)——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健康权(侧重机能的健全)——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侵权责任: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①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②造成残疾:赔偿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③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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