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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
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
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区域开发
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一切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
第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
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
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
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
三、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四、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该管理办法附件一或附件二的要求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
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三、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
四、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五、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
六、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
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及其应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篇(章)包含以下主要内
容:
一、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
三、规划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四、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及其简要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
五、对建设项目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六、绿化设计;
七、环境管理机构及定员;
八、环境监测机构;
九、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
件及其环境保护篇(章)所确定的各种措施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选址或选线,必须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选址或选
线地区的地理、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名胜古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工农业布局、自
然保护区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等基
本环境要素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制定最佳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因素
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
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的选址。
铁路、公路等的选线,应尽量减轻对沿途自然生态的破坏和污染。
第十二条排放有毒有害废气体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生活居住区汛染系数量小方位的上风侧、
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废渣堆置场地应与生活居
住区及自然水体保护规定的距离。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设施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定。
第十四条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与生活居住
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采取绿化措施。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总图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污染危害最大的设施布
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地段,然后合理地确定其余设施的相应位置,尽可能避免互相影响和污
染。
第十六条新建项目的行政管理和生活设施,应布置在靠近生活居住区的一侧,并作为建设项
目的非扩建端。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主要烟囱(排气筒),火炬设施,有毒有害原料、成品的贮存设施,装
卸站等,宜布置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应有绿化设计,其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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