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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人寿骑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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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人寿骑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说明

在本产品说明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主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

间订立的“交银人寿骑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

重要声明:本产品说明所载资料,包括利益演示,仅供您投保前理解保险条款时

参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一、产品基本特征

【适用条款】

本产品说明适用条款名称为交银人寿骑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保障范围】

本主合同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主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

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本主合同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责任为必选保险责任,除此之外,您可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

下列一项或多项可选保险责任,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1)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2)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3)意外救护车补贴保险金;

(4)意外骨折保险金;

(5)意外关节脱位保险金。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果被保险人在骑行或乘坐非机动车或摩托车期

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

残类别,本公司按本主合同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

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当同一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

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具体见下表:

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程度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等级

给付比例100%90%80%70%60%50%40%30%20%10%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而导致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主合

同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已给付过意外

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将从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最高以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实际发生的符

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乘以以下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费

用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参加人身份就医,给付比例为100%。

(2)如果被保险人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参加人身份就医,给付比例为80%。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

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5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

90日。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以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您可与本公司约定投保本项保险责任,并须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方

能生效。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而需至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实际

的住院日数乘以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的期限,

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90日。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最多以90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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