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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
国际公约第一项公约是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第二项公约是1927年缔结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ConventionontheExecutionofForeignArbitralAward);第三项公约是1958年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在纽约缔结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ConventionontheRecognitionandEnforcementofForeignArbitralAwards),简称《纽约公约》。有关说明目前,《纽约公约》已经取代了上述两项公约,成为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个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但是,对于那些未参加《纽约公约》而参加了1927年公约的国家,它们仍然适用上述公约。截至1999年5月,已有121个国家参加了《纽约公约》。中国于1986年12月2日正式加入《纽约公约》,但是提出两项保留:一是仅适用于缔约国间作出的裁决;二是只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纽约公约》《纽约公约》共有16条,其主要内容如下:(1)《纽约公约》明确地规定,缔约国应该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并规定在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的仲裁裁决时,不应该在实质上比承认与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提出更加麻烦的条件或征收更高的费用(2)《纽约公约》第4条规定,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供经过适当证明的仲裁裁决的正本或副本,以及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过适当证明的副本,必要时还应附具译本。《纽约公约》(3)《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了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4)《纽约公约》还规定,如果被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有关当局认为,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裁决中的争议事项不适合以仲裁裁决方式处理,或者认为裁决的内容违反该国的公共秩序,也可以拒绝执行。(5)《纽约公约》允许各缔约国在参加该公约时发表声明,提出若干保留条件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地的选择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地的选择将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资产所在地。执行裁决需通过法律程序扣押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资产,以保证裁决中所确定的当事人债权的实现。该法律程序必须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其他资产所在地国进行,否则是无意义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及条件(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2)裁决是仲裁庭在管辖权范围内作出的。(3)作出裁决所依据的仲裁程序符合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约定或在没有这种仲裁协议约定时,不违反原裁决国的法律。(4)有关的仲裁程序为被执行人提供了适当的辩护机会。(5)请求承认与执行的仲裁裁决应该是确定的裁决。(6)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也常常是承认和执行对方裁决的重要条件。(7)有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不得与内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一方面,法院出于自己的考虑可能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另一方面,法院考虑到反对执行裁决的当事人所提出的异议,也可能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理由的范围以及理由的成立与否,直接关系到裁决能否得到执行,是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能否实现的关键所在。五、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及其规则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依据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组织形式的不同,分为1.临时仲裁机构2.常设仲裁机构我国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中央人民政府于1954年通过决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58年,国务院又作出决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这是中国两个民间性质的常设仲裁机构。现行的仲裁规则于2005年1月11日由中国国际商会修改并通过的,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
仲裁规则(一)仲裁原则与特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参考国际惯例,独立公正地解决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主要特点是,调解与仲裁相结合,调解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同时进行联合调解。(二)仲裁程序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分为总则、仲裁程序、裁决、简易程序、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与附则7章,全文共84条。有关仲裁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1.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诉2.仲裁庭的组成3.仲裁审理4.仲裁裁决外国的常设仲裁机构商事仲裁第一类是全国性的仲裁机构,例如,英国伦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与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等。第二类是设立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的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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