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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及其防范策略.pptVIP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及其防范策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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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

及其防范策略北京师范大学刘复兴主要的政策法规文件添加标题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01添加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2添加标题《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3添加标题《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04一、如何认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关于学校与学生关系的习惯性认识与现行法律规定——学校与学生是否具有监护关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等地方性法规——学校责任对学生只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学校责任的有限性2、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内容:(1)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服务者与消费者的关系特点:即有不对等的关系,又有对等的关系事件过程需要思考的问题——学校、教师与学生的隐私权——学校教师与学生的异常现象——学校利益与学生利益的关系——寄宿制学校学生管理的责任——学生发生意外或其他伤害后学校、教师的职责另类案例:厦门集美第二小学的学生伤害事件案例:辽宁鞍山某寄宿制学校的学生事件学校法律地位对学校承担学生伤害责任的影响学校法律地位:两种法律关系与两种法律地位——参与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时:学校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教育管理学生、管理教师、授予学位、依法收费),由行政法规定其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教育法28、29条)——参与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时:学校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财产所有与流转:所有权、邻里权、合同关系),学校具有法人资格(教育法第39条)学校被赋予法人地位1添加标题1995年《教育法》第31条2添加标题法人:法人是一般是指团体或社会组织,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与自然人(公民)相对称,是由法律创造的“团体人格”。3添加标题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了法人成立的要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添加标题学校具有法人地位,说明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对学校法人地位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把法人分为两大类、四小类: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如企业机关法人: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如学校、图书馆、医院等社会团体法人:如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学校属于非企业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但并不是所有的学校都是法人)——学校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具有法人地位意味着什么?自主权?还是自身承担不起的责任?二、我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的现状当前我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问题迫切需要解决。近年来这种状况有更为严重的趋势。——2000年我国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即每天有一个教学班消失。——2006年,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口约3.67亿,意外伤害人数约为四千万人次,到医院接受治疗的人数为一千万人次,全国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和3000名大学生非正常死亡。45%的事故是因为学生安全意识淡薄引起的,18%的事故是因为学校管理问题而发生的。调查显示,在所发生的各类校园事故中,有80%是可以通过教育、防范和加强管理来提前采取措施避免的。(一)我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的类型在学校中受到的伤害:睡眠不足、教师的体罚与责骂、校园暴力、学校事故、校园隐性伤害。在家庭中受到的伤害:

家庭安全问题、家庭暴力。在社会生活中受到的伤害:吸烟与被动吸烟、交通安全与其他安全问题、黄色淫秽物品的传播、不合格儿童用品的伤害、暴力威胁、犯罪与被害。其中,学校事故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一个相当重要原因。中小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损害了学生的法律地位侵害了学生的基本权利。中小学学生人身伤害的基本情况数量与程度一半以上的学校都发生过学校事故,6.7%的学校发生过多起事故。城市发生事故的比率最高。最容易发生事故的时间与场所教师和家长认为:学生自由活动时间放学以后体育课学生认为:游戏或运动时:往往年龄、性别父母学历、学习成绩有显著关系学校事故解决的途径与学校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而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赔偿数额社会影响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对家长的影响:最为担心的因素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对学校和教师的影响:消极影响大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造成对青少年儿童的过度保护导致学校事故的主要问题与原因学校建筑设施存在隐患由于房屋倒塌和拥挤导致学生死亡的人数在各类事故中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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