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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共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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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共10篇)

目录

TOC\o1-1\h\u13133篇一、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2

22221篇二、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8

10881篇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稿) 12

22268篇四、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18

29750篇五、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20

10300篇六、大学项目库管理办法 22

19964篇七、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24

10357篇八、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26

16975篇九、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34

5022篇十、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39

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教育管理工作,保障和提升培养质量,根据《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与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是一种突出应用性、职业化要求的研究生培养类型,其区别于侧重理论与学术研究的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旨在培养有特定职业背景的高级专门人才。“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专业学位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和目标。

第三条各学院必须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征与目标,紧紧围绕并充分体现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发现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就业与创业能力,积极探索适宜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学制

第四条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原则上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体制。研究生院主要从学校宏观管理层面制定能够促进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规范化、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相关政策与制度,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院负责对所属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与培养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对培养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制订本专业学位的培养标准和方案、建设课程体系、开展质量评价等工作。学校设立“专业学位委员会”,负责对全校专业学位的培养标准与方案制定、课程建设、质量评价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各学院应充分发挥导师组及导师(含合作导师)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导师组及导师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履行。

第七条我校全日制硕士生自2021级开始,学制为3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学习时间一般为3年,具体由各学院根据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来确定。

第八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奖助金等方面享有与学术学位研究生相同的待遇,具体办法见学校相关规章制度,非全日制在职专业硕士研究生不享受奖助金。学费的收取办法与标准,按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新增的学校自主设立的专业学位点,给予三年建设期,学校将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对生源严重不足、就业率低、培养质量差的,学校将予以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学位点。

第三章培养方案与课程建设

第十条各学院应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学科专业实际,并遵守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分别制定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培养方案的制定必须充分体现“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基本改革方向。方案应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和培养环节,加大实践性课程的比重,其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学习要求、课程设置、科研及实践环节、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等,应与相近专业的学术型研究生有明显区别。鼓励培养单位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自身优势,制订各具特色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的论证与制(修)定,必须有相关行(企)业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参与。

第十二条培养方案的内容包括培养目标、主要研究(实践)方向、课程及学分设置、中期考核、实习与实践创新能力要求、开题报告、学位论文撰写与答辩等。培养方案经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定,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课程体系框架与课程内容的设计是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的设置,必须充分体现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侧重于运用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应积极推进其与国际、国内职业资格认证的有机衔接。

第十四条各学院应根据专业学位课程建设、实践基地建设等需要,加强师资队伍培养和建设;基础课程与主干课程(含实践课程)的任课教师每门课不应低于2人。

第十五条学校及各学院应重视专业学位课程建设和案例库的建设工作。课程建设宜采用课程组负责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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