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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的责任心,确保固

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确保教学科研顺利进行,根据《省级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我校各学院和部门占有、使用、管理

的,已录入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的全部固定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赔偿处理活动,对涉密固

定资产损失的赔偿处理,国家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界定

第四条各学院、部门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为该单位的固定资产管

理第一责任人,对其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全面领导责任。对配备给教职工

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对资产

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对全校公用的固定资产,由管理该资产的职能部门负责,须由部门

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该管理人对所管公用资产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对学院、

部门内部公用的固定资产,须由该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该管理人对所管公

用资产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经查实属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相关责

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多人过错共同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能够确定

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七条在责令经济赔偿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还应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经查证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对固定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或未按规定(或规则)使用,造成非

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

2、违反规定公物私用或擅自出借、出租固定资产,致使资产损坏、丢失、

被盗或无法收回的;

3、违规擅自处置固定资产造成资产损失的;

4、因其他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失的。

第九条经查证核实,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可免

于赔偿:

1、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

2、己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资产盗失,经公安部门侦查属

于盗窃行为等造成资产损失的;

3、已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或相关规定规则操作使用资产,经相关职能部

门或技术专家鉴定确因非责任人过错原因引起的资产损失;

4、发生资产损失人为过错责任事故后已采取补救措施自行挽回损失或经本

人修复,不影响资产使用功能的;

5、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赔偿标准

第十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赔偿方式主要分为赔偿费用、承担维修费、

实物抵偿等。

第十一条赔偿费用根据财政厅公布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表》,按照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使用年限等情况计算确定。

1、对未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丢失或报废的,应根据资产的原值、规

定的使用年限等情况计算确定赔偿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赔偿金额=原值÷规定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已

用年限)

其中,原值即购置该资产时的入账价值,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的数据

为准。

2、对实际使用年限大于等于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丢失的,按照净残值赔偿,

净残值为原值的5%。

第十二条对资产局部损坏经修复仍能使用的,可由责任人承担修理费用,

具体维修事项由责任人自行负责,维修后的实物须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检验。

第十三条责任人愿意用实物抵偿的,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认定,新旧程度

及功能相当的同类资产抵偿。

第四章赔偿程序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后,相关责任人或使用人、管理人必须

立即上报资产使用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资产管理负责人,迅

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核实确属损失事故的,由事故责任人或所在单位资产

管理员填写《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申报表》(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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