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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计划制定程序

地方立法计划属于工作安排。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地方立法计

划制定程序,希望大家喜欢!

地方立法计划制定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规范衢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地方立

法条例》《衢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以及规章的立

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依照本规定的

程序起草,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

审议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

件草案。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

以市政府令发布实施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

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合法性原则)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遵循立法

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法的规定。

第五条(权义统一、权责统一原则)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

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

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

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

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原则)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

应当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不重复**法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已经

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条(名称选用的限定)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暂行规

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九条(立法用语)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

易懂,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内容应当采用条文方式表达,条以下可

以分款、项、目。条文较多、内容复杂的,可以分章、节。

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

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述。

第二章立项

第十条(立项申请、立法建议及其时间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和市级各有关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申报下一年度制

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立法建议项目,必要时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

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立法建议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地方性法

规草案和规章的立法建议。

第十一条(立项申请内容要求)报送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规章的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名称;

(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立法的主要目标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

(五)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法律、政策依据;

(六)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进度安排。

第十二条(立法建议内容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立法建

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名称;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年度计划草案的制定)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各县(市、区)人

民政府和市级各有关单位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立项申

请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立法建议进行汇总研究,并拟定地方

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

第十四条(年度计划草案的批准与执行)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年

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

保障。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在上报市政府前,

应当征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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