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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58-2017《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535号公告,批准《建设
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503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出台有关的
背景、重大内容的调整和补充以及问题解决的方法,工程建
设相关各方需要深入了解。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
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
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
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
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
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
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
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
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
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项目应
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
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
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
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实施: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
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
包;
(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
查,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
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
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
或者备案手续;
(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
(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建
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
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一)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
(二)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
(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
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
(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项目;
(五)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
筑项目;
(六)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
目;
(七)其他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
包的项目。
第七条(承包人资格)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发包
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事务
所资质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第八条(承包禁止条件)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是工程总
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
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情形发包的,工程总承包企
业还不得是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或者总体设计文件的设计
单位或者与其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
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
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拥有与
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
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并具备
较强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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