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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一)黥刑.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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黥刑[qíngxíng],又名墨刑,黵刑,刺字,上古的五刑之一,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使用时间最长的一种肉刑,直至清末光绪三十二年修订《大清律例》时才被彻底废除,前后沿用时间长达数千年。是封建国家刑罚制度中的正刑;在汉文帝废肉刑之后,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中黥刑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被废除,而成为国家刑罚制度之外的一种私刑,根据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和喜怒可以随意使用。到了五代后晋天福年间之后,黥刑又正式成为封建国家刑罚制度中的一种附加刑,直至清末被废除,才真正退出了历史舞台。

早在中国周代的五刑中,就出现了黥面刑,当时称之为墨刑,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的字成为永久性的记号。同劓、宫、刖、杀相比,墨刑显然是最轻微的。但是,这种刑罚也要伤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于身体的明显部位,无法掩饰,不仅给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同时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

最初,墨刑的施行方法是用刀刻人的皮肤,然后在刻痕上涂墨。《尚书·吕刑》篇中墨辟疑赦一句后,孔安传云: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周礼.司刑》一节中墨罪五百一句话,郑玄注云: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额为疮,以墨窒疮孔,令变色也。《礼记·文王世子》篇注云,墨刑和劓、刖等刑一样,皆以刀锯刺割人体也。《国语·鲁语》也曾说:小刑用钻凿,次刑用刀锯。墨刑为小刑,当是使用钻或凿为刑具。其它各书述及墨刑时都是说用刀刻。这些说明,墨刑在最初规定为刑罚的时候,施行时用刀,而不是后世才采用的针刺。人的面部神经是极其敏感的,犯人在被黥面时的疼痛之状可想而知。由于伤口感染,有的犯人也会因黥面而致死。

从西周时起,墨刑的使用很普遍。周初刑法规定墨罪五百,即列举应处以墨刑的罪状有五百条之多。《尚书·吕刑》篇亦云:墨罚之属千。可见,当时的刑罚是很严厉的,民众稍有小过,就要被黥面。周代,奴隶主贵族常用黥面者作守门人。因为这些人的脸上带有耻辱的标记,走到哪里都会被认出来,所以他们一般都不会逃跑。而且,黥面者的四肢是健全的,不影响劳作。春秋战国时,各国常使用黥面的囚徒去做各种苦役。秦国商鞅变法时用法严酷,有一次太子犯法,不便加刑,商鞅就把太子的师傅公孙贾黥面,以示惩诫。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丞相李斯奏请焚烧《诗》、《书》等儒家书籍,规定说,如果命令下达之后三十天内不烧者,要黥为城旦。城旦,是一大早就起来修护城墙的苦役工。当时,黥为城旦成为一种比较固定的处罚犯人的措施,这样的犯人遍布全国各地。秦末农民大起义的队伍中,有许多是受到黥面之刑的囚徒。汉初被高祖刘邦封为淮南王的英布,年轻时也曾因小罪被黥面,因此,人们就把他的名字成为黥布。

黥刑的使用仍较为普遍,并且还有了不同的种类。如《秦简·法律答问》中规定有对奴妾“黥颜頯”之刑。颜,指眉目之间,即面额中央,頯(kuí),是面部颧骨的意思。黥颜頯就是在人的面部中央及颧骨处刺墨。此外,《法律答问》中还规定了“城旦黥”,这应为对城旦所施加的特种黥刑。而对于处以其他刑罚的劳役犯人,秦也可能对其施加各种不同的特种黥刑,其区别可以表现在刺墨的位置上,也可能表现在刺墨的纹络或图形上,此时,黥刑不仅作为主刑出现,也变成了其他刑罚实施时的一种附加刑罚手段。

汉初刑法沿袭秦制,仍使用黥面之刑。《汉书·刑法志》规定墨罪五百,条款数目同周初一样。由于黥刑是在犯人脸上刺字,因此,具有很强的标记作用。到了汉代,人们逐渐认识到罪犯也可以改过自新,而黥刑等肉刑使人一旦受刑便终身难以再重新做人,不符合当时所倡的儒家治国以教化为先的原则,不利于通过教化使人改恶从善,因此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规定将当受黥面之刑者髡钳为城旦舂。意思是,男子应当黥面者,改为剃去头发、颈上戴着铁制的刑具、去做为期四年的城旦苦役;女子应当黥面者,改为去做为期四年的舂米的苦役。此后直至汉末,黥面未再实行。但在汉代时,匈奴曾规定,汉朝的使节如果不以黥面,不得进入他们的单于所居住的穹庐。有一次,王鸟充任汉朝的使节,出使匈奴时就顺从了他们的规矩,单于大喜,同意让匈奴的太子到汉朝作人质,请求与汉和亲。有人说,匈奴的这种规定是他们的一种习俗,只是用墨昼在脸上,象征性地表示黥面,并非真的用刀刻割皮肉。这和作为刑罚的黥面当有所区别。

汉代以后,随着某些肉刑的恢复,黥面也重新被采用。晋代规定,奴婢如果逃亡,抓回来之后要黥其两眼上方,并加铜青色;如果第二次逃跑,再黥两颊;第三次逃跑,黥两眼下方。上述三处,施行时都要使黥痕长一寸五分,宽五分。这种黥痕可以深深印到人的骨头上。唐代贞元年间,段成式的从兄经过一个叫黄坑的地方,他的随从拾取死人的头颅骨,打算用它配药,看见一片骨头上有「逃走奴」三个字的痕迹,色如淡墨。段成式判断这是古时被黥面的人的头骨,而且很可能就是晋代逃亡过的奴婢的遗骨。黥面之刑的残酷性,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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